序號 | 案件類別 | 經濟部調查情形 | 財政部處理情形 |
3 |
落日調查 II
經濟部調查情形:
調查結果:認定國內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財政部處理情形:
自108.01.17 起至113.01.16 止,除揚州寶億製鞋有限公司及香港威富有限公司稅率為10.07%及4.56%外,其餘中國大陸廠商稅率為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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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認定國內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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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01.17 起至113.01.16 止,除揚州寶億製鞋有限公司及香港威富有限公司稅率為10.07%及4.56%外,其餘中國大陸廠商稅率為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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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落日調查 I
經濟部調查情形:
調查結果:認定國內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財政部處理情形:
自101.12.13 起至106.12.12 止,除東莞興昂鞋業有限公司稅率為0%,以及價格具結廠商外,其餘仍繼續依43.46%稅率課徵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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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認定國內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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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12.13 起至106.12.12 止,除東莞興昂鞋業有限公司稅率為0%,以及價格具結廠商外,其餘仍繼續依43.46%稅率課徵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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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始調查
經濟部調查情形:
初步調查結果: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 最後調查結果: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
財政部處理情形:
自96.03.16 起課徵反傾銷稅,除東筦興昂鞋業有限公司稅率為0%,以及48家具結廠商外,其餘一律適用43.46%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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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調查結果: 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 最後調查結果: 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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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03.16 起課徵反傾銷稅,除東筦興昂鞋業有限公司稅率為0%,以及48家具結廠商外,其餘一律適用43.46%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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