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案件類別 | 經濟部調查情形 | 財政部處理情形 |
3 |
落日調查 II
經濟部調查情形:
調查結果:認定國內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財政部處理情形:
自111.03.21起至116.03.20止,除江蘇強盛功能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常熟市濱江化工有限公司稅率為5.20%外,中國大陸其他廠商一律適用26.67%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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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認定國內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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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03.21起至116.03.20止,除江蘇強盛功能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常熟市濱江化工有限公司稅率為5.20%外,中國大陸其他廠商一律適用26.67%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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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落日調查I
經濟部調查情形:
調查結果:認定國內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財政部處理情形:
自105.03.14 起至110.03.13 止,除江蘇強盛功能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稅率為2.35%外,中國大陸其他廠商一律適用26.67%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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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認定國內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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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03.14 起至110.03.13 止,除江蘇強盛功能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稅率為2.35%外,中國大陸其他廠商一律適用26.67%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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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始調查
經濟部調查情形:
初步調查結果: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 最後調查結果: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
財政部處理情形:
自99.05.20(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起課徵反傾銷稅,除江蘇強盛化工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廠商稅率為4.73%外,中國大陸其他廠商一律適用59.70%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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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調查結果: 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 最後調查結果: 認定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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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05.20(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起課徵反傾銷稅,除江蘇強盛化工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廠商稅率為4.73%外,中國大陸其他廠商一律適用59.70%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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