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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須知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聽證須知
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訂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修正

壹、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54至66條。
二、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3至15條、第20條、第24至26條、第26條之6、第26條之15。
三、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2條。

貳、舉行聽證目的

一、提供案件當事人(包括案件申請人及申請的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
二、著重於案件事實的發掘,聽證中不對案件實體加以判斷或做出決定。參加者應儘可能提供詳實說明與資料,使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調會)綜合書面調查、實地調查及聽證所發掘的事實,對案件做成正確與妥適的決定。

參、 舉行聽證時機

一、貨品進口救濟案件
(一)作成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決議之前。
(二)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日起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作成決議之前。
(三)貿調會提出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建議,經濟部認其建議不可採時,於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作成決議之前。
(四)對進口救濟措施實施成效與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之前。
(五)對停止或變更或延長進口救濟措施申請案件作成相關決定之前。
二、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
(一)作成初步及最後調查認定有無危害國內產業決議之前。
(二)作成檢討產業危害有無消滅或變更決議之前。
(三)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滿五年之前,作成檢討國內產業是否已無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決議之前。

肆、 舉行聽證公告與通知

一、貿調會舉行聽證前將預先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二、公告內容
(一)聽證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得享有的權利。
(七)缺席聽證處理。
(八)聽證機關。
(九)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
三、貿調會將同時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利害關係人出席聽證。
四、聽證期日或場所之變更 貿調會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時,將依規定通知並公告。

伍、 出席聽證意願表示

一、擬出席聽證陳述意見者,得於聽證前向貿調會提出其出席意願;另為利安排聽證作業,請於公告聽證期限前向貿調會提出。
二、出席聽證意願表示之內容包括出席者所屬單位名稱、職稱、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於聽證中陳述意見。
三、為便於行政作業,該項意願表示請於聽證前,以親送、郵件、快遞、電傳(FAX)、電子郵件(E-MAIL)或網路線上報名等方式向貿調會提出。
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
電傳號碼:(02)2502-9557、(02)2501-0220
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itc.gov.tw
網址:www.moeaitc.gov.tw

陸、 提供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

一、書面意見及資料:為便於聽證進行順暢及時間之控制,擬出席聽證陳述意見者,得於聽證前,將其意見以書面提交貿調會,聽證進行中不接受書面資料。。
二、書面意見及資料公開與保密:
(一)前述聽證所提書面意見及資料,如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者,於提出時應敘明需予保密理由,並製作可公開的摘要,送交貿調會核可。
(二)除經貿調會核可需予保密者外,前述各項書面意見或資料應准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閱覽;惟如提出者表示不同意上述公開閱覽,或拒提供可公開摘要時,貿調會得不予採用該等書面意見或資料。
三、書面意見及資料提供的格式及份數: 前述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請加封面(格式詳如附件一),並準備一式40份連同電腦磁片向貿調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柒、 聽證程序

一、聽證主持人 聽證由貿調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委員1人或2人負責主持。
二、聽證前程序會議
(一)視個案繁簡程度及擬出席者之多寡,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召開程序會議,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二)程序會議通常於聽證正式舉行前半小時召開。
三、聽證進行方式 聽證議程包括:
(一)主持人報告(說明案由,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調查工作小組報告(報告案件處理原則、案情摘要說明及處理進度)。
(三)出席者意見陳述(按程序會議或主持人排定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陳述意見)
1.發言順序:程序會議或主持人依下列類組順序安排發言。
(1) 案件申請人及其支持者。
(2) 案件相對人及其支持者。
(3) 其他利害關係人。 同一類組發言如有數位,其發言順序除於程序會議中排定者外,得事先彼此洽定或依提出出席意願之順序排定。
2.發言時間
(1) 發言時間長短係根據案情繁簡及發言人數多寡,由主持人加以衡酌分配;發言時間不因翻譯而延長。
(2) 每公司(單位)所分配時間結束前2分鐘會有訊號提醒發言代表(示範:鈴響聲1次,並高舉手勢示意),發言時間結束也有訊號提醒發言代表(示範:鈴響聲2次,並高舉手勢示意)停止發言。
(3) 分配予每公司(單位)之發言時間,登記發言者與其代理人之發言時間,可自行決定。
(4) 同一團體內之發言者如發言時間未使用完畢,可讓予其指定之其他事先登記發言者。
3.未事先登記發言者如有意見表達,可透過已事先登記者,於分配時間內代為陳述。
(四) 相互詢答: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於聽證時,經主持人同意後得發問或發言。
1.發問順序:主持人依下列順序安排發問。
(1) 案件申請人及其支持者。
(2) 案件相對人及其支持者。
2.進行方式:每回進行相互詢答時,首先確認所有擬發問的人員,再按上述順序相互發問及答覆;同一方發問如有數位,得依彼此洽定或主持人排定的發問順序進行。
3.發問內容:應限於與案件有關問題。
4.發問及答覆時間分配:每回發問及答覆時間的長短係根據問題繁簡及擬發問人數的多寡,由主持人加以衡酌分配;另發言時間不因翻譯而延長。
5.前述相互詢答得反覆進行。
(五)主持人、貿調會及各相關機關代表發問:主持人或經其同意後之貿調會委員、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各相關機關代表,亦得向出席聽證的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提出問題。
(六)當事人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向主持人、貿調會及各相關機關代表提出案件處理相關問題。
(七)對於不能與會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其意見貿調會不代為宣讀,並請其委託律師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代為陳述意見。
四、 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已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否則應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的期日及場所。

捌、 聽證紀錄

一、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二、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於聽證中所為陳述或發問,將作成紀錄;該項紀錄包括所提出之書面意見、證據,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三、前項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者,將由主持人於聽證結束前宣布日期、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簽名或蓋章;不克前來者可授權代理人(檢附授權書)進行確認。如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將記明其事由。
四、陳述或發問人對聽證紀錄之記載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主持人或貿調會認異議有理由者,即予更正或補充;無理由者,記明其異議。
五、當事人於程序會議或聽證進行中所提出之有關書面意見,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玖、 聽證相關事項

一、聽證地點聽證於貿調會指定的地點舉行,將於聽證公告中予以註明。
二、聽證設備為便場地的準備,需使用圖表架、白板、投影機、錄放影機等設備者,請於聽證3天前聯繫貿調會以利安排。
三、聽證座席出席聽證者請依會場標示座位於開會前5分鐘入座。
四、聽證語言聽證以國語進行,外國廠商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者,應自備翻譯員。
五、聽證秩序
(一)請將手機關機或靜音,以維持會場秩序及避免影響意見之陳述。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加以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提出意見陳述,不得人身攻擊。
(五)聽證目的為聽取各方意見,現場不作任何結論。
(六)貿調會將詳實記錄各與會者之發言內容,並納入產業損害調查報告之附件資料,以供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
(七)採訪之媒體請列席於記者席,如有照相或攝影之需要者,請在指定區域於聽證開始後10分鐘內完成。
(八)事先登記而不能與會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請其代理人陳述意見,貿調會不代為宣讀,同時請受委任陳述意見之代理人先行將委任狀交予貿調會工作人員。
(九)與會代表發言提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時,可使用簡稱「貿調會」。
(十)請與會代表於發言前,先說明機關單位和職稱,俾利貿調會進行錄音及紀錄。
(十一)為避免延滯聽證程序進行,主持人得禁止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發言;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六、聽證公開 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惟如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或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七、新聞媒體 各種新聞媒體的記者均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為維持會場秩序,如有照相或攝影之需要者,請在指定區域於聽證開始後10分鐘內完成;同時在聽證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現場採訪。
八、本聽證須知係供參考,內容將依需要隨時更動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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