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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商務部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結晶矽太陽能電池產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行政檢討結果須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8月20日判決,美國商務部(DOC)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結晶矽太陽能電池產品課徵平衡稅(CVD)及反傾銷稅(AD)之行政檢討結果須重為認定。原告TRINA SOLAR CO., LTD.及相關公司向CIT主張DOC在該案中針對AD之認定應以11項而非僅以5項補貼計畫之CVD稅率調整其美國銷售價格,獲CIT判決支持。
  本案源於2022年4月12日DOC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結晶矽太陽能電池產品展開AD及CVD行政檢討(調查資料涵蓋期間自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DOC最後以不利可得事實(AFA)認定11項補貼計畫均為可課徵平衡稅者,但其中6項計畫未說明屬於何種特定性。
  在該案之AD檢討中,DOC僅採計已被認定為出口補貼之5項計畫補貼率,但拒絕採計其餘6項補貼計畫來調整該公司之美國售價,理由是該6項計畫無出口補貼之相關資料。在CVD之檢討部分,DOC採認展開調查時之初步清單(Initiation Checklist)有關這些補貼計畫的說明,並以AFA認定這些計畫構成了財務補助且有特定性。
  CIT審理後認為,依據美國法典19 U.S.C.§ 1677a(c)(1)(C)條規定,TRINA之美國銷售價格應課以CVD 提高以消除其出口補貼的效果。但本案該產品同時課徵AD與CVD時,DOC在計算AD之稅率時,應先將消除被告受出口補貼而被課徵的CVD所對應的出口價格予以提高,來防止雙重課稅。
  DOC曾在2017年相同案件的CVD行政檢討最後認定中,基於AFA判定這11項補貼計畫為可課徵平衡稅,因此應在本案中適用相同標準。在另一訴訟案中,DOC用CVD檢討案的出口補貼調整同時進行的AD檢討案的保證金稅率,該稅率亦是根據AFA得出。DOC在該認定中表示,該調整已消除了出口補貼,且無論出口補貼率是否基於AFA,都堅持此做法。
  另DOC在實施CVD前需依據美國法典19 U.S.C. § 1677(5A)(B)–(D)條規定,確定該補貼是屬於何種特定性,即出口補貼、進口替代補貼或國內補貼,否則,DOC即不能課徵CVD來消除該補貼。
  因此,CIT從DOC過去之實務做法、法院之判決,認為本案DOC係依展開調查清單中的說明來認定11項補貼為可課徵平衡稅,但對於其中6項僅用一般性描述,未指出屬於何種特定性補貼之作法不當,要求DOC應重為認定更進一步解釋來支持其認定,或重新考慮是否應將這些補貼計畫計入價格調整中。

資料來源:USCIT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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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1-20  瀏覽人數:6,62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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