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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肯認商務部有關對自我國進口特定鋼釘課徵反傾銷稅第4次行政檢討案之認定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本(2024)年8月7日判決,肯認國際貿易法院(CIT)就商務部(DOC)對自我國進口特定鋼釘(steel nails)課徵反傾銷稅第4次行政檢討案以預期法計算非指定答卷廠商稅率之判決。
  一、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DOC於2020年11月27日最後認定前述檢討案 (檢討期間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中,我國2家指定答卷廠商博納斯國際物流(股)公司及鼎浦實業(股)公司,均未積極配合調查,故以不利可得事實(AFA)將先前檢討案之最高稅率78.17%作為該2家廠商之傾銷差率,並依預期法將該稅率作為非指定答卷廠商之稅率,即我國所有廠商之稅率均為78.17%。另DOC亦認定我國亮泉公司雖表達回復問卷以爭取個別稅率之意願,惟並未提交回卷資料,爰認定該公司不符合個別稅率之資格。
  DOC前述認定經原告提起訴訟後,CIT於2022年6月16日判決支持DOC之最後認定,嗣後相關廠商再向CAFC提起上訴, CAFC審理後肯認CIT之判決。
  二、系爭法規
  美國反傾銷調查有關非指定答卷廠商稅率之估算方法及適用順序,依19 U.S.C. §1673d(c)(5)規定依序為(A)款的一般原則:排除指定答卷廠商傾銷差率中為零稅率、微量及依可得事實(包括AFA)所認定之部分後,再將其餘之傾銷差率加權平均估算;但該條(B)款亦有例外情況之規定,DOC於特殊情況時可採任何合理的方法估算。烏拉圭回合協定執行法之行政措施聲明(SAA)規定的預期法規定,倘指定答卷廠商傾銷差率均為零稅率、微量以及依可得事實認定者,則將該些傾銷差率加權平均估算非指定答卷廠商的傾銷差率;惟當預期法不可行或無法合理反映非指定答卷廠商可能之傾銷差率時,則可改採任何合理的方法。
  三、CAFC就本案之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DOC以預期法設算非指定答卷廠商稅率符合規定並有實質證據支持
  上訴人主張DOC應證明其以預期法所估算之稅率能合理反映非指定答卷廠商之稅率,以及無實質證據支持指定答卷廠商具有代表性,故DOC做法不合理。
  但CAFC援引先前判例表示,除非DOC有實質證據認定預期法不適用或無法合理反映非指定答卷廠商之稅率,否則應採用預期法,故本案上訴人如對DOC之做法不服,應負舉證責任。
  另有關指定答卷廠商是否具代表性一節,CAFC認為上訴人僅稱本案AFA稅率並非基於指定答卷廠商之相關資料,反對DOC有關指定答案廠商具代表性之推定,卻未提出具體事證支持該主張,故雖指定答卷廠商均為AFA稅率,但並不會損及其具代表性之推定。
  (二)DOC認定亮泉公司不具備個別稅率之資格合理
  上訴人主張我國亮泉公司無需完整回復問卷才能取得自願答卷廠商的資格,DOC應主動要求該公司提供資料。CAFC表示法規的確規定廠商在符合特定要件時,可被視為自願答卷廠商,然前提是需於指定答卷廠商回復問卷之時限內提交資料。本案亮泉公司並未於時限內提交問卷回復資料,爰肯認DOC有關亮泉公司不符合取得個別稅率資格之認定。
  四、CAFC不同意見書
  本案持不同意見之法官則認為,非指定答卷廠商之稅率通常係由指定答卷廠商稅率計算而得,本案爭議其實在於指定答卷廠商拒絶配合調查,導致DOC無法依實際資料計算其稅率而核予其AFA稅率,而渠認為以指定答卷廠商的AFA稅率設算非指定答卷廠商稅率的前提應該是AFA稅率是合理的。
  該法官表示,本案AFA稅率係源自先前檢討案核予不合作廠商之稅率,且本案自原始調查、第1次到第3次的檢討案,非指定答卷廠商從未出現該AFA稅率。由此可知,本案欠缺推定AFA稅率對非指定答卷廠商係合理之基礎。而依先前判例,DOC在執行反傾銷法規時計算稅率的首要目標應係確保正確及公平,而本案DOC的做法既不正確亦不公平。
  【參考本週報第945期】

資料來源:USCAFC官網,網址如下
https://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2-2128.OPINION.8-7-2024_2363333.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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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1-20  瀏覽人數:6,62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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