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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就自中國大陸進口自走式升降機械課徵反傾銷稅案之重為認定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5)年12月11日肯認商務部(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自走式升降機械(self-propelled lifting machines)課徵反傾銷稅案之重為認定結果。CIT於前次判決中要求DOC重新考量海運費替代價格(surrogate value)之選擇及小型加工鋼製零組件(minor fabricated steel components)之估價方式。經DOC修正並重為認定後,CIT本次認為DOC已提出合理解釋且有充分證據支持,爰予以肯認。
  一、案件背景
  DOC於2022年4月14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自走式升降機械課徵反傾銷稅。在對中國大陸之調查中,DOC選定LINGONG GROUP JINAN HEAVY MACHINERY CO., LTD., 及ZHEJIANG DINGLI MACHINERY CO., LTD., (以下簡稱Dingli公司)作為指定答卷廠商。
  由於DOC認定中國大陸屬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在計算出口價格(export price)或推算出口價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時,若Dingli公司之海運費用係支付給予中國大陸境內業者或以人民幣計價,則DOC改採市場經濟國家之海運費率作為替代價格。另於計算正常價格(normal value)時,亦依生產要素法,採用市場經濟國家之進口資料作為替代值,並選擇相對應之關稅分類號列(HS subheading),以評估Dingli公司各項投入之成本。
  DOC於調查時依Dingli公司所提交,於Descartes、Freightos及Drewry等平台或專業公司查詢到的資料作為海運費替代價格,拒絕美國移動式高空作業設備製造商協會(以下簡稱原告)建議之Maersk公司資料,並以原料鋼材稅號認定小型加工鋼製零組件之稅則號列。原告認為DOC相關認定缺乏充分證據支持,因此向CIT提起訴訟。CIT前次判決DOC須重為認定,現DOC完成後提交CIT審理,獲得肯認。
  二、本案主要爭點
  (一)海運費替代價格之選擇:
  DOC 重新檢視海運費替代價格之資料來源,並改採 Maersk公司所提供之公開報價資料,作為計算出口價格所需之海運費替代價格。
  DOC 指出,其一貫作法係優先選用「與涉案貨物運輸港口組合相符」之資料。相較之下,Descartes、Freightos 及Drewry資料,缺乏航線之具體對應性且未能明確說明其運費所涵蓋之費用項目,而Maersk公司資料不僅與Dingli公司實際使用之航線相符,亦清楚列示相關海運附加費,較能反映實際運輸成本。
  (二)小型加工鋼製零組件之估價方式:
  DOC重新檢討原先採用原料鋼材相關稅號進行估價之合理性,並改採經加工後鋼材稅號作為替代價格依據。
  DOC 指出,小型加工鋼製零組件已依 Dingli 公司之設計規格,經切割、彎曲等加工程序,並係為特定用途所製作,即無法再作為一般原始鋼材供其他客戶使用,而僅能用於組裝涉案產品。倘仍以僅反映原始鋼材價值之稅號進行估價,將無法反映該等零組件所增加之加工價值,致使投入成本低估。
  三、法院判決理由
  CIT認為DOC於本案重為認定中,已合理說明選用與涉案貨物運輸港口組合相符之Maersk公司資料作為海運費替代價格之適當性;另亦有充分證據支持小型加工鋼製零組件係經為特定用途而設計之加工程序,故不適用於原始鋼材之稅則號列。基於上述理由,CIT肯認本案之重為認定結果。

資料來源:USCIT官網,詳細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5-1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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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5-05-20  瀏覽人數:8,44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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