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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肯認商務部對俄羅斯磷肥課徵平衡稅案之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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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25年12月5日維持國際貿易法院(CIT)之判決,肯認商務部(DOC)認定俄羅斯政府透過Gazprom公司(國營企業) 以低於適當報酬(LTAR)之價格提供天然氣予磷肥(phosphate fertilizers)產業,構成可課徵平衡稅之補貼。CAFC裁定,DOC在認定該補貼是否屬事實上特定性(de facto specificity)以及選擇國際價格作為替代的基準價格等裁量,均為合理,且符合法規及有實質證據支持,因此維持對自俄羅斯進口之磷肥課徵平衡稅。 一、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DOC於2020年7月30日對自俄羅斯進口之磷肥展開平衡稅調查,並選定Industrial Group Phosphorite, LLC(EuroChem)及PhosAgro PJSC為指定答卷廠商。2021年2月8日,DOC最後認定俄羅斯天然氣供應商Gazprom受政府控制,且以LTAR之價格提供天然氣給主要使用者(predominant user)農化產業(包括磷肥產業),爰認定該補貼具有事實上特定性,因而對其課徵平衡稅。EuroChem不服向CIT提起訴訟,惟CIT於2024年1月19日維持DOC之最後認定結果,EuroChem遂再上訴至CAFC。 二、本案爭點: (一)系爭規定: 1.依據19 U.S.C.§ 1677(5A)(D)(iii)規定,DOC認定補貼是否具事實上之特定性,應考量 (1)實際獲得補貼者是否僅限於少數企業或產業;(2)特定企業或產業為補貼計畫主要使用者;(3)特定企業或產業收受大量補貼金額;以及(4)提供補貼的主管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是否獨厚特定企業或產業等因素。本案爭點涉及第(2)項「主要使用者」因素。 2.依據19 U.S.C. § 1677(5)(E)(iv)規定,當外國政府對特定對象以低於一般市場情況應有的合理價格提供商品或服務,即屬LTAR。DOC必須以「符合市場原則的價格」作為基準價格(benchmark price)來判斷商品是否以LTAR出售。依據19 C.F.R. § 351.511規定,DOC採用三層次依序逐層檢視,第一層:是否有涉案國實際市場交易價格;第二層:是否有也適用於涉案國之全球市場價格;第三層:若前兩者皆不適用,則評估政府價格是否符合市場原則,可採用第三方國際價格或其他合理的替代基準價格。 (二)上訴人EuroChem主張: 1.DOC在判斷系爭產業是否為補貼之主要使用者時,不應只將農化業與工業用戶進行比較,如果與全體用戶進行比較,則農化業的占比低就不具特定性。 2.DOC在判斷Gazprom公司之天然氣價格是否符合市場原則時,不應逕為採用第三層基準,且不應採用國際能源總署(IEA)資料作為替代基準價格。 三、CAFC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DOC之主要使用者分析係屬合理: CAFC認為,法規並未要求DOC必須將系爭產業與全體用戶進行比較,而是刻意保留彈性,授權DOC依市場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比較群組。鑒於俄羅斯政府對工業用與非工業用之天然氣分別制定不同的價格制度,顯示俄羅斯本身即承認工業部門為獨立市場,因此,DOC僅就工業部門分析天然氣使用量,發現其中消費量最大的產業即為農化產業,故認定其為補貼計畫之主要使用者係屬合理。 (二)DOC關於LTAR之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EuroChem主張「DOC僅能在第一層分析時考量政府造成之市場扭曲」,CAFC駁回此點,指出法規並未如此規定,且DOC在依第三層規定評估政府價格是否符合市場原則時,可以考量成本、政府定價方法、可能之價格差別待遇或政府價格是否來自真正具競爭拍賣之實際銷售價格等因素。但CAFC也強調,雖然條文列舉該些評估因素,並不表示DOC僅能限縮於該等因素作判斷,DOC仍可依個案情況採取其他合理且適當的判斷標準。CAFC指出,DOC已確實逐層評估Gazprom之天然氣價格,但因存在政府造成之市場扭曲而認定其並非基於市場原則,亦缺乏可供俄國買方實際可取得的國際價格,因而改以IEA國際天然氣價格作為替代基準,CAFC認為DOC該評估LTAR的審查做法合理且合於規定。
資料來源:CAFC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4-1593.OPINION.12-5-2025_2614809.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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