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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商務部對自加拿大進口之特定軟木產品平衡稅快速檢討結果須再次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2025年12月18日就商務部(DOC)對自加拿大進口之特定軟木產品(certain softwood lumber products)平衡稅案之快速檢討(expedited review)所為之第3次重為認定結果做成判決,要求DOC須依據本判決(Slip Op. 25-158)之意見,重新考慮對申請「快速檢討」個別稅率之加拿大D&G公司及其跨境關聯之Portbec公司(下稱D&G/P)之平衡稅計算、適當接受D&G/P重新提交的文件。
  一、 案件背景:
  本件源於DOC 於2018 年1 月3 日公告對自加拿大進口之特定軟木產品平衡稅調查案之最後認定結果及課稅命令,其中核予未獲個別檢視(individually examined)之其他廠商稅率(all-others rate)為14.19%。2018 年2 月5 日數家適用其他廠商稅率之廠商及D&G/P公司向DOC 申請依19 C.F.R.351.214展開快速檢討以獲得個別稅率,D&G/P公司因此獲得微量(de minimis)之平衡稅率。對此,2019 年7 月15 日美國國內產業團體「軟木國際貿易調查及談判監督委員會」(簡稱COALITION)向CIT 提訴,主張DOC 無權展開前述稅率之快速檢討,CIT 同意COALITION 前述主張,即依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AA)103(a)規定,DOC 所頒布之19 C.F.R.351.214中之快速檢討程序規定逾越其權限。加拿大當事人爰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提起上訴,後經CAFC於2023年4月25日判決DOC有權進行平衡稅案件個別廠商稅率之快速檢討(請參閱本週報第987、1016期)。DOC於2024年第2次重為認定時重新寄發卷問卷給予D&G/P填答,仍認定該公司獲微量稅率,惟CIT認為DOC未充考量COALITION的意見故再次發回重為認定。DOC於本次重為認定,計算出D&G/P獲1.75%個別廠商稅率,高於微量,D&G/P爰表達反對意見,再經CIT審理後再次發回DOC重為認定。
  二、 本案主要爭點及CIT判決重點摘述
  (一) 關於19 C.F.R. § 351.525(c)「貿易公司法規」(trading company regulation)適用性
  1. 按19 C.F.R. § 351.525(c)規定略以;如果一家貿易公司出口涉案產品,則該產品從生產商處獲得的補貼利益,應與貿易公司自身獲得的補貼利益合併計算,無論該貿易公司和生產公司是否具有關聯關係。本案D&G之關聯公司Portbec係美國之進口商,DOC認為其所獲之補貼利益亦須計入補貼率之計算。
  2. DOC於本次重為認定時,基於Portbec將加拿大其他無關聯生產商的產品進口或轉售,因此應將這些供應商享有的補貼算在 D&G/P 的平衡稅率中。惟,Portbec反駁該規定不應適用於「在美國境內購買的已繳稅(duty paid)產品」,其認為一旦貨物已經進入美國並完成進口手續,後續在美國境內的買賣就不屬於該貿易公司法規所涵蓋的「出口補貼追溯」範圍。D&G/P認為DOC於本次重為認定調查中可能無意中將這些在美國境內購買的已繳稅產品納入平衡稅率計算,導致D&G/P平衡稅率由微量提升至1.75%。本次CIT審理後認為DOC未完整處理Portbec之主張。
  (二) DOC拒絕D&G/P申請重啟調查屬「濫用裁量權」
  1. CIT指出DOC未能考慮其自身2024年第2次重為認定已核實之事實,即D&G/P的絕大多數交易涉及在美國境內購買之加拿大木材已繳完稅,然後轉售給美國買家;但DOC在本次重為認定卻稱D&G/P在2024年回復問卷以上資訊的說法與調查紀錄中已存在的事實不符。CIT認為,儘管DOC在是否重啟調查以蒐集新證據方面擁有很大的裁量權,但並非無限制,如果其決定建立在對相關因素考量的明顯判斷錯誤上而不重啟調查釐清,即構成濫用裁量權,故DOC應重啟調查,允許Portbec補充足以區分「在加拿大購買」與「在美國購買」的資料。
  2. DOC僅以程序終局性(finality)拒絕重啟調查。雖然CIT承認終局性是行政機關的重要考量因素,而DOC又傾向於僅根據「已存在於紀錄中」的事實來重新解釋法律;惟CIT認為這種作法必須在不損及發掘事實正確性及程序公平性之前提下進行,故即使在終局性考量下,行政機關仍須對整體紀錄進行全面審視,俾為其決定提供合理連結。

資料來源:USCIT官網,詳細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5-1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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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5-05-20  瀏覽人數:8,44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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