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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發回商務部就韓國公用事業風塔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補充說明加工成本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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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2025年12月2日就商務部(DOC)對自韓國進口之公用事業風塔(utility scale wind towers,下稱風塔)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的最後認定結果作出一部有理及一部無理之判決。CIT認為,DOC接受答卷廠商Dongkuk申報的加工成本(conversion costs),卻未充分說明為何該等成本能合理反映不同產品物理特性所造成的成本差異,亦未妥善回應對造提出之具體質疑,導致法院無從審理DOC的成本認定是否具實質證據支持,故發回DOC命其補充說明,並於必要時重新進行成本分析。 一、 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DOC於2024年3月7日公布對自韓國風塔反傾銷稅年度行政檢討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最後認定結果。在反傾銷調查中,為了比較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DOC必須將涉案產品依據物理特性區分為不同的產品控制碼(CONNUM)。本案DOC針對風塔的11項物理特性(如類型、重量及高度等)設定CONNUM,用以進行分組比較計算不同產品類別間的成本差異。 本次行政檢討,DOC接受指定答卷廠商Dongkuk申報的生產成本資料,認為Dongkuk之加工成本係依據其正常會計帳與成本制度申報,應屬適當,故未予調整,核予該公司之傾銷差率為1.95%。國內產業代表風力發電塔產業聯盟(下稱原告)不服爰向CIT提出訴訟。 二、 本案系爭規定: 依據19 U.S.C. § 1677b(f)(1)(A)規定,DOC在計算生產成本時,原則上應以出口商或生產者的帳簿紀錄為基準,但前提是該等紀錄必須符合生產國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且能合理反映生產及銷售該產品相關之成本。 三、 CIT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 原告未能證明DOC偏離既定實務慣例: 原告指出Dongkuk的每月加工成本計算方式有問題,導致每公噸加工成本數據與整體平均值相較之差異超過10%,並援引DOC在印尼風塔案中的做法,主張當生產時間之影響導致成本差異超過10%,DOC有調整廠商申報成本的慣例。 CIT認為,原告僅援引單一個案,且不同個案的事實判斷基礎不同,單一或少數前案不足以證明存在一套「一致且已建立的實務慣例」。此外,DOC已合理說明本案造成加工成本差異之主要因素是物理特性,與印尼風塔案生產時間因素有別,兩者事實基礎不同,無從類比。基此,CIT裁定原告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該項主張不成立。 (二) DOC未充分說明接受Dongkuk申報加工成本之理由及正面回應原告提出之具體質疑: 原告主張,在分析Dongkuk的加工成本資料後發現,在物理特性相近的CONNUM間,仍出現超過10%的顯著差異,若此等差異無法由風塔的類型、重量或高度等主要物理特性加以解釋,則DOC應採納原告提出之分析法,即以塔架數量(tower sections)作為檢視成本差異的主要基準。 對此,DOC在最後認定中僅簡略說明,既然Dongkuk是根據「正常帳簿紀錄」申報加工成本,且申報方式符合其成本會計實務,則該申報即為適當,因此無須調整。而對於為何不採納原告提出的分析方法,則僅籠統指稱原告未考慮電梯、平台等內部組件之複雜度的差異,並未正面回應。 CIT表示,DOC這種說法並不能解釋為何帳簿紀錄能「合理反映成本」,僅以「帳簿正常」作為接受申報成本的理由,實質上構成一種「循環論證」(circular reasoning)。CIT強調,調查機關的認定必須清楚展現由事實到結論之間的推論過程,而DOC的說法既不足以證明其認定具備合理性,也無法讓法院審查該認定是否有實質證據支持。再者,CIT 認為DOC 既未解釋原告分析方法何以不合理,亦未說明內部組件如何實際影響 Dongkuk的加工成本,或該等影響是否已反映於Dongkuk申報的成本資料中,是以DOC的相關說理顯然不足。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CIT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5-148.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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