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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對自中國進口之矽晶太陽能電池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之第2次重為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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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2026年1月8日肯認商務部(DOC)在對自中國進口之矽晶太陽能電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中,有關製造費用比率(overhead ratio)計算方法之第2次認定結果。 一、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DOC2020年10月2日對自中國進口之矽晶太陽能電池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之最後認定結果,由於中國被視為非市場經濟體(NME),DOC選定替代國馬來西亞Hanwha公司2018年經審計之財務報表資料,以計算製造費用比率等財務比率。原告Risen Energy等太陽能電池製造商不服,向CIT提起訴訟,CIT在先前的判決曾就部分爭議發回DOC重為認定,後於2022年12月20日肯認DOC的第1次重為認定結果(Slip Op.22-148) ,原告爰再上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24年12月9日,CAFC就製造費用比率計算部分撤銷CIT判決並發回重審,CIT遂於2025年1月再度發回DOC就製造費用比率之計算提供進一步說明。其後,DOC於2025年5月提交第2次重為認定結果,並獲CIT在此次判決予以肯認。 二、本案爭點: (一)系爭規定: 1.依據19 U.S.C. § 1677b(c)(1)規定,對於NME國家,DOC應選擇經濟發展程度與該涉案國相當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並以其生產者使用於生產同類產品之生產要素價格加計一般費用、利潤及容器、包裝之成本及其他費用來估算涉案產品之正常價格。 2.依據19 C.F.R. § 351.408(c)(4)針對製造費用、一般費用及利潤之規定,DOC通常會使用替代國中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之生產商的非專有資訊(包括經審計之財務報表及其附註)來計算財務比率(如製造費用率、銷售及管理費用率等)。 (二)原告主張: 1.DOC在缺乏直接證據下,僅憑財務報表及其附註就推定能源成本包含在存貨成本中,缺乏實質證據支持。 2.DOC將銷貨成本與存貨成本之間的差額(殘值)全數歸類為製造費用,導致製造費用比率遠高於前幾次檢討結果,屬異常值。 三、CIT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DOC對能源成本之分析具實質證據支持: CIT認為DOC之說明合理,因Hanwha公司財務報表中,並沒有「能源成本」的會計科目,DOC根據其實務經驗,若財報未單獨列出能源成本,則該等費用通常會包含於製造費用中,並引用過去多起案例證明此一長期實務做法。又Hanwha公司之財務報表附註2.12明確記載,存貨成本包括「直接材料、人工成本以及依正常產能分攤的一定比例之製造費用」。CIT表示,既然能源是製造過程中的必要投入,且附註已說明存貨成本中包含製造費用,爰DOC推論能源成本隱含其中並非無理。 (二)DOC將「殘值」歸類於製造費用之分析具實質證據支持: 1.CIT支持DOC有關銷貨成本與存貨成本之間的殘值必然包含其他未計入之製造費用之認定。CIT認為DOC已合理解釋,Hanwha公司在財報中的業務描述僅有「矽晶太陽能電池及模組之設計、開發及製造」,並非貿易商或服務供應商,加上DOC已逐一檢視財報中其他科目(如銷管費用、財務費用、所得稅等),確認這些科目都不可能包含上述「殘值」,既然該公司純粹從事製造,而銷貨成本在會計定義上就是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構成,因此在扣除已知的材料及人工後,剩餘之差額必然屬於製造費用。 2.CIT強調,每次行政檢討均為DOC權限之獨立行使,DOC得基於本次案卷紀錄中的不同事實而作成不同結論,不需因結果與以往案列不同就必須調整,且只要論理正確,證據充分,法院就會給予尊重。 綜上,CIT裁定支持DOC的做法,亦即當財報未列出能源成本時,可視其包含於存貨成本中;且將銷貨成本與存貨成本之殘值全數歸類為製造費用,係基於該公司為純粹製造業之實務推論,具有實質證據支持且符合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CIT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6-0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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