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自印尼進口之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
發布日期|90-12-05
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於十二月四日召開第三十四次委員會議,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主持。會中就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進口之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討論。該案之相關調查作業(包括實地訪查、聽證及調查報告之撰擬等)係由貿委會委員,台灣經濟研究院洪副院長德生負責督導。委員會議經討論後決議: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預力鋼絞線數量之變化、國內預力鋼絞線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預力鋼絞線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涉案國進口產品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二、貿委會指出,前項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之理由
(一)實質損害部分
1. 在數量方面:印尼進口數量八十九年維持於八十八年相當的數量,非涉案國進口數量於八十九年大幅上升至一萬多公噸,相較之下,八十九年國產品內銷量之增加卻有限,其市場占有率由先前超過八○%下降至不及七二%,此主要係由於八十九年非涉案國進口量大量增加所致,非導因於印尼之進口。至九十年前二季則印尼與非涉案國之進口量均減少,國產品內銷量也因而有較顯著之成長,其市場占有率亦回升至八二‧五%以上。顯見申請人指陳之傾銷期間,八十九年進口量之增加主要來自非涉案國,惟不論是涉案貨物或非涉案貨物進口量,於九十年前二季已有衰退之現象。
2. 在價格方面:涉案進口價雖持續低於國產品內銷價,另國產品於八十九年似因涉案之進口而無法提高售價,然由於國內生產廠商為因應國內需求擴張,且降低售價仍有利潤可圖,乃延續歷年之降價競爭以獲取交易機會,故國產品價格走勢主要應係國內生產廠商彼此間競爭之結果。由於國內產業此種競爭效果逐漸顯現,使得九十年前二季國產品與涉案進口品價格有不同走勢。顯示涉案傾銷之進口並非影響國產品內銷價格持續降低之原因。
3. 在國內產業之相關經濟因素方面:雖然國內產業於八十九年因非涉案國貨物之擴張而流失市場,惟由於國內市場總需求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前二季有顯著之提昇,因此國內預力鋼絞線產業之銷售及各項經濟指標於此期間並未出現不利之情況。國內產業無論在生產量、設備利用率、存貨量、內銷量或市場占有率均先後於八十九年下半年及九十年前二季獲得改善。國內二家生產廠商之內銷價格雖持續下跌趨勢;惟由於其成本亦為下跌走勢,且在其內銷量為成長下,致二家生產廠商均能獲利,其八十八年起營業利益二家合計亦維持在五仟萬元以上之水準,九十年更大幅提昇。即以單位銷售量之營業利益而言,不僅於八十九年超過八十七年每公噸三‧三千元之水準,九十年前二季更提高至歷年最高每公噸四‧四千元。
4. 以上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二)實質損害之虞部分
1. 依據WTO反傾銷協定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規定,經檢視涉案進口產品之增加速度、涉案國輸入我市場之能力、涉案進口價格對國內市價壓低或抑制之影響及涉案國之庫存量等因素,發現:
(1)在國內市場需求逐年擴大下,其進口數量並未隨之增加,以致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呈現遞減的現 象,涉案產品並未明顯將對進口有立即而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
(2)涉案廠商之設備利用率雖維持在較低之水準,惟因預期其國內市場之需求數量日增,屆時外銷至我國市場將減少,顯示涉案國對我國傾銷出口並未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
(3)涉案進口產品與國產品之價格趨勢並未一致,且九十年前二季涉案進口價均回升,因此短期內下降之可能性有限,預期不致對國內市價產生壓低或抑制之影響。
(4)涉案廠商存貨量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大致維持在較低之水準,遠低於國內產業之存貨量,故尚難認定涉案廠商庫存將有立即出口至我國之可能。
2. 以上顯示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
三、經濟部將於近日內將貿委會之初步調查認定結果函知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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