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委會對自波、俄、韓等三國進口之H型鋼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成立
發布日期|87-10-21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澳洲、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因波、俄、韓等三國違反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執行之價格具結,前經行政院核定本(八十七)年六月九日起對該三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本年七月九日最後認定該三國傾銷成立後,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於本年十月六日召開第十七次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本件反傾銷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認定自波、俄、韓等三國進口H型鋼之傾銷造成我國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本案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財政部將於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並於決定課徵反傾銷稅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開徵。
二、前項調查報告中指出,國內H型鋼產業於八十三年下半年量產上市後,八十四年尚能因應外貨競爭,整體而言國內產業之經營可為順利,尤以神戶大地震引發之市場行情翻升為一大助力。然續見八十五年,國內產業在持續面臨涉案進口品低價競爭下,經營景況呈現逆轉局勢。泰利工業公司於八十四年十二月至八十五年五月停產H型鋼長達半年,並在不堪虧損下以整廠外賣而於八十五年第四季正式退出市場。東和鋼鐵公司則為維持高開工率以降低投資金額龐大之固定成本攤銷,生產量及設備利用率雖續追求成長,惟在國內需求衰退下僅得迫以降價與涉案國低價品競逐市場佔有率,亦因此造成營業利益劇降並使稅前損益出現鉅額虧損。觀諸八十五年間東和鋼鐵公司及泰利工業公司之經營困境,國內H型鋼產業以因涉案國之低價競爭而遭受實質損害。在八十五年下半年東和鋼鐵公司提起本案反傾銷控訴,並於八十六年上半年經財經兩部初步調查認定成立及開始執行價格具結後,其經營環境即因反傾銷案之嚇阻作用而減少低價競爭壓力,並在八十六年下半年銷售價格得以較八十五年調升下轉虧為盈,且為獲利最豐之一年。惟在波、俄、韓等三國違反價格具結及日貨加入低價競銷下,八十七年上半年之經營情況又見惡化,在銷售價格較八十六年下半年降低下再現虧損,雖此亦部份與亞洲金融風暴後市況不佳及亞洲國家匯率相對貶值因素有關,惟波、俄、韓之低價業經財政部最後認定確為傾銷,顯示在價格具結失效後,國內產業在又須直接因應傾銷競爭下,使產業損害有回復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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