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發布日期|101-04-05
主旨:公告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1)年3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23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2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3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9234號函,自本年3月28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碳鋼冷軋鋼捲及鋼片 (以下簡稱冷軋鋼品,英文名稱為carbon steel cold 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係以鐵(iron)或非合金鋼(non-alloy steel)為材質,經酸洗、以常溫軋延後所產出之鋼品,不論塗防鏽油、退火與否。
(二)涉案貨物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09.15.10.00-6、7209.15.20.00-4、7209.15.30.00-2、7209.16.10.00-5、7209.16.20.00-3、7209.16.30.00-1、7209.17.10.00-4、7209.17.20.00-2、7209.17.30.00-0、7209.18.10.10-1、7209.18.10.20-9、7209.18.20.10-9、7209.18.20.20-7、7209.18.30.10-7、7209.18.30.20-5、7209.25.10.00-4、7209.25.20.00-2、7209.25.30.00-0、7209.26.10.00-3、7209.26.20.00-1、7209.26.30.00-9、7209.27.10.00-2、7209.27.20.00-0、7209.27.30.00-8、7209.28.10.10-9、7209.28.10.20-7、7209.28.20.10-7、7209.28.20.20-5、7209.28.30.10-5、7209.28.30.20-3、7209.90.10.00-4、7209.90.21.00-1、7209.90.29.00-3、7209.90.31.00-9、7209.90.39.00-1、7211.23.10.10-0、7211.23.10.20-8、7211.23.10.30-6、7211.23.20.00-0、7211.29.11.10-3、7211.29.11.20-1、7211.29.11.30-9、7211.29.12.00-4、7211.29.20.10-2、7211.29.20.20-0、7211.29.20.30-8及7211.29.20.40-6計47項。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1年4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1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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