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9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
發布日期|108-07-22
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08年8月19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8年9月13日止。
依據:
一、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本(108)年7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48792號函。
二、實施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本年7月12日公告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補貼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及延展:本案原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本年7月16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惟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ㄧ至本年9月13日止。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本年6月13日以貿委調字第1080001234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在案。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平衡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本年7月16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8年8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8月1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一)調查資料公開部分:為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本會將於本年8月12日就調查所蒐集資料可公開部分摘要登載於本會網站(請點選「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會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之「申辦專區」瞭解本會「政府資訊卷宗閱覽須知」,並至本會申請閱覽相關資訊。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點閱數: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