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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委會就「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產業損害成立
發布日期|99-04-07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9)年4月7日上午召開第67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由自中國大陸進口甲醛合次硫酸氫鈉數量之變化、國內甲醛合次硫酸氫鈉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一、 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
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後,其進口量之絕對數量大幅成長10倍,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亦由9.1%大幅上升為63.3%;同期間國產品內銷量則一路下降,至95年已降至91年之五成以下,96年起雖有回升惟至98年卻仍未到達開放前水準,市場占有率更由91年之63.7%大幅降低為98年之30.3%,非涉案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亦大幅下降,由27.1%下降至6.4%。顯見自開放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後,我國需求量雖大幅成長,惟涉案產品進口之成長卻遠大於國內需求之成長,非但排擠非涉案國之進口,亦搶占國產品之市場。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
調查資料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價格均低於國產品內銷價及非涉案國產品進口價格為市場最低價,與國產品間的價差甚至曾高達涉案產品進口價格之95.1%,國產品在其低價競爭之下,調漲幅度尚未及逐年增加之成本。尤以96年起涉案產品、非涉案國產品因原物料大漲而大幅調漲售價之際,國產品卻因受制於和涉案進口產品間存在之相當價差而無法調漲至應有水準,其96年之漲幅僅為6.4%,相較涉案進口產品之漲幅17.2%及非涉案國進口產品之漲幅65.6%低甚多,甚至98年涉案進口產品仍持續提高售價時,國產品仍需降價競爭。顯示國產品因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而有無法提高內銷售價及減價之情形。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
由前述可得,雖然國內需求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後大幅增加,但由於涉案產品以低價銷售搶占我國市場,不但進口量大幅增加,市場占有率亦急速攀升,致使國產品無法提高內銷售價至適當水準,且內銷量未能隨需求成長而增加,卻反而下降,市場占有率亦大幅降低,導致營業利益逐年下滑。96年起受制於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低價競爭,國產品無法跟隨原物料大漲等因素適當提高售價至應有水準,雖在抑制售價或98年之減價下內銷量略為上升,惟在國內市場整體需求增加之下,內銷量仍未能恢復至開放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前之水準,國內產業之營業利益、稅前損益虧損情況並無明顯改善、投資報酬率難以提升、生產量及生產力均大幅降低、產能利用率已下跌至歷史低點。因此,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傾銷進口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二、 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該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三、 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4月21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該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6,謝愛玲。

新聞發言人:阮全和副執行秘書
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2506-6670分機516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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