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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委會就「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最後認定產業損害成立
發布日期|99-11-11
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9)年11月11日上午召開第69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甲醛合次硫酸氫鈉數量之變化、國內甲醛合次硫酸氫鈉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甲醛合次硫酸氫鈉之傾銷對國內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本案之涉案產品為甲醛合次硫酸氫鈉(SODIUM FORMALDEHYDE SULFOXYLATE,SFS),為強力還原劑及漂白劑,主要供給染整業者作為漂白脫色用以及合成橡膠、ABS 塑膠類等聚合時之促進劑。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涉案進口量及其影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於91年開放進口後,進口絕對數量大幅增加,且進口量之增加幅度超過國內總需求量之增加幅度,在我國市場占有率91年至98年增加為7倍;同期間國產品內銷量下滑,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91年至98年下降一半。涉案產品進口量,不但排擠非涉案國之進口,亦搶占國產品之市場。
(二)涉案進口對價格之影響: 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涉案貨品進口價格均顯著低於國產品內銷價,甚至曾低至僅約國產品價格的一半。國產品內銷價因涉案進口貨品之低價競爭而未能適當反映成本之增加,甚至98年起尚須持續降價以為因應,致其由91年之尚有盈餘至96年反為虧損,因此國產品因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而有無法提高內銷售價及減價之情形。
(三)涉案進口對產業之影響: 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大量低價傾銷進口,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快速萎縮,95至97 年適逢原物料大漲,涉案與非涉案進口產品均大幅調漲價格,國產品為爭取國內市場卻無法適當提高售價以反映成本,直至國產品與涉案進口產品間價差占涉案進口產品價格之相對比例逐年縮小,國產品才得以提高內銷量及市場占有率,惟因毛利下降致國內產業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等獲利指標大幅降低,即便穩定之外銷收益仍無法彌補內銷之虧損,更無法進行擴充產能及進一步改良製程之計畫。96年國內產業國泰化工廠公司遷廠後試車運轉所增加成本並不會改變該段期間因受涉案進口低價傾銷競爭而無法隨原物料成本大漲適當調漲售價致獲利受損之事實。綜上,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傾銷進口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二、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如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成立,應將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1月21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該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6,謝愛玲。

新聞發言人:阮全和代執行秘書
聯絡人:謝愛玲
聯絡電話:2506-6670分機516,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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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合次硫酸氫鈉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產業損害成立最後認定-附件(公開版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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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9-13  瀏覽人數:6,23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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