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進口涉案貨物對國內塗佈紙產業造成有實質損害之虞
發布日期|101-03-28
一、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1)年3月28日上午召開第74次委員會議,會中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塗佈紙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塗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進口涉案貨物對國內塗佈紙產業造成有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二、 本案之涉案產品為塗佈紙 (Coated Paper),且基重(每平方公尺重量,基本單位為g/m2) 在60至200 g/m2間,其中單面塗佈紙基重60至165 g/m2,雙面塗佈紙基重72至200 g/m2。主要用於彩色印刷等較講究印刷效果之海報、標籤、廣告傳單、書籍、型錄、期刊雜誌、書籍封面、月曆等。不包括鏡面塗佈紙、噴墨紙、相片紙,亦不包括一般教科書內頁最常使用之道林紙及部分雜誌經常使用之微量塗佈紙。
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課徵辦法)之規定,我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之程序,係由財政部公告展開調查,負責傾銷之認定,即調查涉案國生產之涉案產品是否存在傾銷以及計算傾銷差率。該部展開調查後即交由經濟部貿委會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如認定成立,則財政部進行傾銷初步及最後調查,如經財政部最後認定傾銷成立,則再交由經濟部貿委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調查認定結果最終由財政部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目前本案只進行到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階段。
四、 本案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依課徵辦法第13條,須符合三要件,即:(一)初步認定產業有損害;(二)初步認定有傾銷;(三)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經濟部貿委會雖然初步認定我國塗佈紙產業有損害之虞,惟仍有待財政部傾銷初步調查認定,以及認定塗佈紙產業是否將繼續受到損害,方可決定是否臨時課稅。因經濟部貿委會就目前初步調查所得資料僅認定國內塗佈紙產業有遭受實質損害之虞,爰應無我國塗佈紙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故該會將建議財政部對該進口貨物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五、 至於各界關切最後本案是否課徵反傾銷稅,仍待財政部最後傾銷認定以及經濟部貿委會最後產業損害認定。此外,即便財經兩部最後作成傾銷及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依據課徵辦法第16條第2項,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仍得基於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考量,包括課稅對下游產業及消費者之影響,而決定是否不課徵反傾銷稅。
新聞發言人:阮全和代理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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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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