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委會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
發布日期|101-05-25
一、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101)年5月25日下午召開第75次委員會議,會中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初步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碳鋼鋼板數量之變化、國內碳鋼鋼板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碳鋼鋼板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韓國及印度產製進口之涉案貨物未對國內碳鋼鋼板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二、 本案之涉案產品為碳鋼鋼板(Hot Rolled Steel Plate) ,貨品範圍主要係以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為材質,厚度6公厘及以上,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非捲盤狀之扁軋製品。市場上習稱「中厚板」,主要用途為造船、結構、壓力容器及一般用途等。
三、 貿委會指出,前述調查結果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國內產業無實質損害
1.涉案進口量增加有限,未對我國同類貨物銷售及市場占有率造成顯著不利影響:自96年至100年,涉案進口絕對數量由26,384公噸增加至72,891公噸。進口市場占有率,涉案貨物上升至34.8%,非涉案國產品下降至65.2%,非涉案國仍為主要進口來源。在涉案進口相對數量方面,涉案貨物在我國市場占有率逐漸增加至5%,惟國產品仍提高至8成以上,涉案貨物與國產品瓜分非涉案國產品所釋出之市場。
2.涉案貨物並未對我國同類貨物價格造成顯著影響:涉案貨物進口價格雖於98年起均低於國產品內銷價且價差逐漸擴大,惟非涉案國產品售價更低。100年與96年相較,國內總需求量減少,但國產品仍然得以調升售價,並無因涉案進口而減價之情形。另國產品製造成本上升,國產品售價之調升幅度不足,但在國內需求減少、非涉案國產品之市占率遠較涉案貨物為高且其價格為最低之情況下,國產品未因價格最高而降低市占率卻反而提高,顯示涉案貨物並非導致國產品無法完全反映成本之重要原因。
3.涉案貨物進口對我國產業並未造成明顯不利影響:自96年至100年,涉案貨物進口雖增加但仍非主要進口來源,而國產品之主導市場地位更加提高。雖國內市場需求減少,而國內產業之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內銷量僅微幅下降,內銷價格也上漲且市占率增加。而國內產業營業利益、稅前損益、投資報酬率下降應係國產品製造成本大幅上漲51.1%,而同期間國產品內銷價僅提高26.7%、外銷價更僅提高18.9%所致。但從國內需求萎縮,外銷價也低於內銷價,且國產品具有非價格競爭優勢、涉案貨物僅能搶占非涉案國產品市占率、其市占率仍然遠低於非涉國、價格也較高,自難認定國產品獲利下降得歸因於涉案貨物。
(二)國內產業無實質損害之虞國產品在國內碳鋼鋼板市場具有非價格之優勢,在可預見之未來亦不致變動。100年與99年相較,韓國貨無進口增加之情況;印度貨進口雖增加,但市占率仍低。而非涉案國產品之市占率仍遠高於韓國及印度涉案貨物之總和,涉案貨物近期內大幅增加輸出至我國而達到衝擊國內產業之程度之可能性不高。價格方面,在韓國及印度涉案貨物100年較國產品為低,但國產品仍可提高售價同時擴大市占率,因此難謂市占率仍低的涉案貨物對國產品有明顯壓抑,且在國產品具有明顯非價格優勢下,對低價涉案貨物進口需求增加之可能性並不高。因此涉案進口貨物可能導致損害之情況並無明顯之可預見性及立即性,爰認定進口涉案貨物對國內碳鋼鋼板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公告周知。
五、貿委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可於本年6月25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
貿委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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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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