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之預力鋼絞線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
發布日期|90-10-25
一、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之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本(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九十三次會議審議,作成傾銷成立之最後認定後,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依財政部之移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十月二十五日召開第三十三次委員會議審議,認定自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二、前項調查結果指出:
1. 在數量方面,涉案三國進口絕對數量於八十九年大幅成長,國產品之內銷量卻成長有限,致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由先前超過八0%下降至不及七二%。惟九十年起涉案進口數量已降低,而國產品之內銷量則有較顯著之成長,致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回升至七八%以上。顯見涉案國產品雖於八十九年在我國市場擴張而取得一定之地位,涉案進口數量對國產品之內銷固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惟由其後之變化趨勢觀之,其對國內產業之銷售尚未達長期不利之程度。
2. 在價格方面,涉案國進口產品價格於八十九年低於國產品內銷價,惟九十年前二季除馬來西亞貨低於國產品價格外,其餘均高於國產品價格,涉案進口價格未持續低於國產品價格。此外,涉案進口產品價格雖於八十九年與國產品同為下降趨勢;惟其後涉案進口產品價格調升,國內二家生產廠商為因應國內需求擴張,且降低售價仍有利潤可圖,乃降價競爭以獲取交易機會。由於國內產業此種競爭效果逐漸顯現,使得九十年前二季國產品與涉案進口品價格有不同走勢,故涉案傾銷之進口並非影響國產品內銷價格持續降低之原因。
3. 在國內產業之相關經濟因素方面,雖然涉案進口產品於八十九年大幅成長,惟由於國內總需求量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前二季有顯著之提昇,因此國內預力鋼絞線各項經濟指標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前二季並未出現不利之情況。 綜合而言,國內產業無論在生產量、設備利用率、存貨量、內銷量或市場占有率均先後於八十九年下半年及九十年前二季獲得改善。加上國內二家生產廠商之內銷價格雖與進口價格走勢不同,而持續歷年來之下跌趨勢;惟由於其成本亦為下跌之走勢,且內銷量亦成長,致二家生產廠商均有相當之獲利,九十年更大幅提升。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又依據WTO反傾銷協定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規定,經檢視涉案進口產品之增加速度、涉案國輸入我市場之能力、涉案進口價格對國內市價壓低或抑制之影響及涉案國之庫存量等因素,發現:
1. 九十年前二季起涉案國貨品無論在進口數量或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均已下跌,涉案產品並未明顯將對進口有立即而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
2. 涉案廠商之設備利用率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均達七0%,高於國內產業歷年之水準,且涉案各國出口至其他國家並未受到限制,顯示涉案國對我國傾銷出口並未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
3. 涉案進口產品與國產品之價格趨勢並未一致,且九十年前二季涉案進口價均回升,而短期內下降之可能性有限,預期不致對國內市價產生壓低或抑制之影響。
4. 涉案廠商存貨量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大致持平,其九十年之預估存貨量亦將維持往常之水準,故尚難認定涉案廠商庫存將有立即出口至我國之可能。 顯示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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