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反傾銷案最後認定國內產業損害不成立
發布日期|89-03-01
一、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申請對自美國進口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八十六次會議審議,作成傾銷成立之最後認定後,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依財政部之移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本(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召開第二十六次委員會議審議後,認定自美國進口DRAM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本案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開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
二、前項調查結果指出,在數量方面,涉案進口產品以顆計及以值計之數量於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均較八十六年為高,惟均低於傾銷前之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之水準,且其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自八十六年起均已降至七%以下,而低於日本及韓國,故涉案進口對國產品之影響應屬有限。價格方面,涉案進口之4 Mb及64 Mb產品各季價格均高於國產品內銷價,而其16 Mb產品於傾銷期間之價格除個別一至二個單季外,亦均未低於國產品內銷價,且亦見部份非涉案國以顆計之進口價格低於涉案進口價及國產品內銷價之情形,故並未顯示涉案進口價顯著影響國產品內銷價。在國內產業之相關經濟因素方面,產業生產量、內銷量、市場占有率、出口能力以及僱用員工人數均呈現逐年明顯增加現象,主要DRAM生產廠商之設備利用率雖於八十七年下降,惟八十八年則又回升;存貨量相對生產量之比率於八十六年後亦逐年下跌。綜合而言,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由於我國市場受全球DRAM景氣之影響而價格持續大幅滑落,國內生產廠商之營利日趨衰退,並於八十七年達全面鉅額虧損,惟此現象並非我國獨有;且進口與國產DRAM在技術層次、產品容量、規格及類型,以及主要之銷售對象與銷售產品種類之比例方面,存有差距,市場有所區隔,故國內產業之虧損尚難謂係由涉案進口產品造成。此外,自八十八年起國產品及涉案進口品價格隨國際DRAM景氣復甦而大幅翻升,國內業者之獲利狀況亦多已大幅改善;部份廠商仍處於虧損則與其個別營運之不利因素有關,故難歸咎於涉案進口產品之傾銷。以上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三、又依據WTO反傾銷協定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規定,經檢視涉案進口產品之增加速度、涉案國輸入我市場之能力、涉案進口價格對國內市價壓低或抑制之影響、涉案國之庫存量等因素,發現涉案進口值八十八年較八十七年之成長幅度遠低於國內總需求之成長,且涉案國八十八年以顆計及以值計之市場占有率與八十七年相較之成長幅度均不及國產品,故涉案產品並未顯示對進口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就涉案國擴大出口之可能性來看,主要涉案廠商至八十八年已無閒置之產能,近期亦未於涉案國增加產能、擴產或建廠,且涉案國DRAM未曾受他國反傾銷稅之課徵或調查,出口至他國並未受限,故涉案國對我國傾銷出口並未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性。八十八年DRAM價格大幅回升,且一般均預期DRAM景氣復甦非短期現象,故涉案進口價格下降之可能性有限,短期內涉案進口價格應不致對國內市價產生壓低或抑制之影響。此外,部份涉案廠商八十八年底在市況榮景下雖增加存貨,但其八十八年出口至台灣之比例已呈降低之現象,故尚難認定其庫存將有立即出口至我國之可能。以上顯示,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並無實質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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