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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對自印尼、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反傾銷案初步認定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
發布日期|88-03-05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三)月一日召開第十九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印尼、泰國進口之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審議,初步認定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上述認定結果,貿委會將於法定調查期限(三月十二日)內通知財政部,由該部繼續進行傾銷之初步及調查認定,如未延長調查期間,是項調查認定將於一三五天內,即七月廿五日前完成。貿委會目前仍繼續就本案產業損害情形進行資料蒐集與查證,如財政部之最後傾銷認定成立,在不延長調查期間之前提下,貿委會將於四十五天內,即九月八日前完成產業損害之最後認定。

貿委會係於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就非塗佈紙反傾銷案進行調查後,依財政部移送,於本(88)年元月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之初步調查。貿委會經問卷調查、資料收集、實地訪查及舉行意見陳述會等調查程序,就自涉案國進口非塗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非塗佈紙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非塗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從市場競爭狀況方面觀察:國產品與涉案進口品間,銷售通路相同、產品品級重疊性高,售價係決定購買行為之關鍵因素。

(二)、從進口量方面觀察:涉案產品進口絕對數量於八十六年起大量增加,特別是八十七年;同時其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從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之不及四%,增加至五%,至八十七年前三季則更達接近一○%之水準。顯示涉案進口產品自八十六年起在我國非塗佈紙市場大幅擴張,逐漸取代國產品,八十七年以後更盛,並部分取代非涉案國產品,使其在我國市場上取得不可忽視之影響力。

(三)、從進口價方面觀察:整體而言,除八十四年外,涉案進口產品價格均低於國產品;國內價格在涉案國降價銷售之競爭下,亦呈現逐漸下跌趨勢;在價格競爭之市場特性下,國內產業非塗佈紙銷售價格不得不隨著涉案國之降價而調整,以致國內產品價格與製造成本差距逐漸縮小,甚至有國內產品售價與製造成本幾乎相等之情形。

(四)、綜合觀察:國內非塗佈紙產業係以內銷為導向之產業。於八十五年涉案國尚未傾銷涉案產品至我國時,由於國際紙價下跌,國內非塗佈紙市場價格不論是國產品或涉案進口產品均一致下跌,且在涉案國跌幅高於國內產品三%之情況下,國內非塗佈紙產業營運狀況處於較為不利之大環境,造成營業利益、投資報酬等下降。此種情形於八十六年國內表面需求大幅增加,國內產業內銷量隨之成長,價格亦止跌回升之情況下,營利狀況漸獲改善。惟自八十七年,由於前述涉案國進口產品先後削價,並在絕對數量及市場占有率上均大幅成長,使得國內產業內銷量未能與國內需求達到相同之成長幅度,價格亦受到涉案產品削價競爭之影響,而未能隨著漿價之上漲調升售價,造成價格受到抑制之現象。國內非塗佈紙產業,在受此涉案進口產品量、價雙重影響下,其營運狀況轉為惡化,而達實質損害之程度。

(五)綜上所述,貿委會認定涉案傾銷進口產品業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貿委會同時表示,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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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5  瀏覽人數:6,4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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