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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經濟部就「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第Ⅰ型、第Ⅱ型暨其第Ⅰ型、第Ⅱ型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是否繼續課徵一案」,通知利害關係人展開產業損害調查(發文字號:96年5月11日經授調字第09600014440號函)
發布日期|96-05-11
主旨:本部就「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第Ⅰ型、第Ⅱ型暨其第Ⅰ型、第Ⅱ型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是否繼續課徵一案」,自96年5月2日展開產業損害調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6年5月2日台財關字第09605502131號函辦理。

二、案件緣起:

(一)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6月4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 91年7月19日起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依個別廠商分別課徵42.00%至至104.48於及110.99%至126.81%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

(二)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及信大水泥等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5年之公告,向該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96)年5月2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本部應進行有關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為之。

三、調查時限: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12個月。

四、調查程序:本部貿委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由該會另行通知。

五、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實施辦法第 16條第2項斟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8月3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部貿委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六、洽詢方式:經濟部貿委會,電話(02)25066670,分機521張碧鳳科長或分機560何維敦專員;電傳(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itc@ mail.moeaitc.gov.tw。

另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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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9-13  瀏覽人數:6,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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