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委會辦理「菲、韓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落日檢討案」實地訪查
發布日期|96-12-13
貿委會辦理「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第Ⅰ型、第Ⅱ型暨其第Ⅰ型、第Ⅱ型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是否繼續課徵案」,訂於本(96)年12月13日進行實地訪查。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條第5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案件之調查,必要時得派員至同類貨物生產者之營業處所調查,以確認所填後之調查問卷內容。
另依據同辦法第45條之規定,落日檢討案產業損害調查,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認定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進口量是否將繼續或再度增加;(二)進口是否將繼續或再度影響國內同類貨物市場價格;(三)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本次實地訪查係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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