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重為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
發布日期|97-01-03
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銅版紙,英文名稱為Art Paper,規格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總號13140。參考稅號依據93年稅則修正前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係為:4810.11.00.00及4810.12.00.00。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本案之涉案產品係涵蓋雪面與亮面、各種不同規格、品級之銅版紙。而國內銅版紙之材質、用途與涉案產品相同,在國內市場上具相互替代與競爭關係,故國內銅版紙與涉案產品為同類貨物。
(三)國內產業範圍: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銅版紙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參閱表1)。
(五)銅版紙相關價格(參閱表2)。
(六)國內銅版紙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參閱表3)。
(七)日本銅版紙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
二、調查資料之處理:依法院判決意旨,僅就日本及非涉案國銅版紙進口量價予以調查,並據以核算延伸之相關經濟因素。鑒於本案調查問卷回復情況不佳,致涉案出口廠商或進口商所填覆之資料均無法據以統計出完整之涉案進口資料,爰依下列已得資料處理:
(一)日本銅版紙進口量價:
1、課徵反傾銷稅前
(1) 86年1月1日至88年12月31日:依據「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案」(調查編號:19-88-02)產業損害調查,已知之7家涉案日本廠商回復之國外生產(出口)商問卷整理而得。
(2)89年1月1日至89年7月19日:依據「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調查編號:19-88-02(9401),以下簡稱落日檢討案)之推估方法估算,亦即以90年至93年日本銅版紙課稅進口量(財政部關稅總局提供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報單清表之統計資料)占參考稅號進口實績(財政部關稅總局出版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進口貿易統計月報」資料)比例之平均值31.98%為推估比例。
2、課徵反傾銷稅後(89年7月20日至91年9月30日):依據落日檢討案之推估方法估算,亦即採財政部關稅總局提供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報單清表之統計資料。
(二)日本以外國家銅版紙進口量價:依據落日檢討案之推估比率估算,亦即以參考稅號於93年稅則修正後所相對應之35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進口量,其中4810.13.20.30、4810.13.20.40、4810.19.10.30、4810.19.10.40、4810.19.90.30、4810.19.90.40等6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進口量所佔之比例35.70%為推估比例,資料來源則採財政部關稅總局出版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進口貿易統計月報」。
(三)依據落日檢討案調查問卷回覆結果,以及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94年8月1日所作之意見陳述,我國生產廠商與進口商較無爭議且符合CNS定義銅版紙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上揭(二)說明之6項(基重介於每平方公尺75公克至200公克)。本會另查閱財政部關稅總局提供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報單清表之統計資料,發現93年稅則修正後基重介於60公克至75公克(共計3項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日本進口銅版紙確實被課反傾銷稅之數量僅81公噸,占該3項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總數量8,614公噸不及1﹪,因此推估該等號列含有涉案銅版紙之數量微小,應可忽略不計。另據此推定,基重介於60公克至75公克之3項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中,日本以外國家進口之銅版紙比例亦屬微小。其餘6項(基重每平方公尺低於60公克及高於200公克)則不含銅版紙,雙方對此並無爭議。
三、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四、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10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五、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於下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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