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進行「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等利害關係人下載並於本(101)年3月16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並於本年4月16日前以書面表達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
發布日期|101-01-05
一、本會為進行「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並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相關資訊,請國內生產廠商、進口商、購買者、涉案生產廠商等利害關係人下載並於本(101)年3月16日前填復相關調查問卷,並於本年4月16日前以書面表達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
二、本案相關背景如下:
(一)原案:財政部於95年10月13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鞋靴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調查,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除48家廠商核定價格具結外,其餘廠商核課稅率0%~43.46%。
(二)本案:財政部依據94年2月23日公告發布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100年6月30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將屆滿5年,請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爰於100年7月29日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經該部於100年12月19日以台財關字第10005922380號公告對本案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本會爰依實施辦法第44條及第19條規定,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答覆調查問卷,並提供有關資料。另將擇期舉行聽證,必要時派員實地訪查,日期將由本會另行通知。
三、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傾銷調查認定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亦即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必要時得予延長至12個月)作成產業損害認定。
四、請國內生產廠商(詳正本收受者清單)填答所附生產廠商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五、請進口商(詳正本收受者清單)填答所附進口商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六、請購買者(詳正本收受者清單)填答所附購買者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七、請台灣區皮革製品工業同業公會暨台灣省皮革製品商會聯合會、台灣區製鞋工業同業公會、台中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未列入本文正本收受者之會員(廠商),填答問卷或其電子檔。
八、請中國大陸生產商或出口商(詳正本收受者清單)填答所附中國大陸生產商或出口商調查問卷及其電子檔。
九、本案各項產業損害調查問卷請於本(101)年3月16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問卷電子檔可至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下載。
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與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消費者選擇產品之影響,課稅對貿易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於本年4月16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
十一、為求時效,前開各項資料可以電子郵件方式先傳送至本會,紙本請以掛號郵寄。
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傳真號碼(國碼為886):(02)25029557,電子郵件:itc@ mail.moeaitc.gov.tw。
各項資料若有無法提供者,請說明理由;所提供資料如須保密,請於資料中適當處註明「機密」字樣,並提供公開版本。
十二、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會調查組,電話號碼為(02)25066670,分機521(張碧鳳)、525(蔡佳雯);本會網址:http://www.moeaitc.gov.tw。
點閱數: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