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調查案」決議進行調查
發布日期|102-10-08
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申請人)於本(102)年7月17日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貨品辦法)代表國內受害產業,向經濟部申請對進口之高密度及線性低密度聚乙烯採行進口救濟措施,經本年10月8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調會)第79次委員會議審議,認定申請書內容已具備貨品辦法第8條規定之申請要件並達合理懷疑,因此決議進行調查。
本案後續將由貿調會主任委員(經濟部次長兼任)指定之委員、邀集專家學者並請有關機關派員等組成工作小組展開調查。調查方式包括問卷調查、實地訪查、舉行聽證等。
依貨品辦法第18條規定,貿調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60日。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貿調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經濟部,如同意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設定輸入配額)。另如經初步調查顯示嚴重損害存在,在延遲將造成產業難以彌補損害之緊急情況下,得於展開調查後70日內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流程圖如附。
本案經濟部將依貨品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於近期內將審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
貿調會發言人:代理執行秘書阮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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