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三000二三五六0號)
發布日期|93-07-30
主旨: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暨財政部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三九四0號公告、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三九四一號函、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三九四二號函及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財關字第0九三0五五0四一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鋼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依個別廠商課徵一0.二四%至二四.二四%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五年。嗣經東鋼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申請對傾銷差率變更之檢討,利害關係人進口商利商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申請對國內產業損害已消滅或變更之檢討,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本(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公告繼續對日本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日本住金製鐵(Sumikin Steel and Shape Inc.)反傾銷稅率由一0.二四%提高為四四.一五%,其餘涉案廠商維持原反傾銷稅率(一九.六三%至二四.二四%),至原課徵期限屆滿(本年十二月九日)為止。(請參考財政部公報第三七卷第一八八五期台財關第0八八0000七五五號函、第四二卷第二一00期台財關第0九三0五五00三二號函)。
(二)東鋼公司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五年之公告,向該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年七月十五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會應調查認定國內產業是否已無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八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另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年八月三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洽詢方式:電話(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淑卿或五一三林馨山;電傳(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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