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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發文字號:94年2月15日貿委調字第09400004341號公告)
發布日期|94-02-18
主旨:公告本會就「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6條、第23條、第45條,暨財政部94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180號公告、94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181號函、94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183號函及94年1月31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05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源起:
(一)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87年10月31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89年7月20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依個別廠商課徵8.21%至44.58%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嗣經進口商合一紙業有限公司向財政部主張課徵原因已消滅,申請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之檢討,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92年5月6日公告原案課徵原因並未消滅或變更,仍應依財政部原處分繼續對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請參考財政部89年第38卷第1917期公報之台財關字第0890043732號函、92年第41卷第2063期公報之台財關字第0920502217號公告)。
(二)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5年之公告,向該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94)年1月19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本會應調查認定國內產業是否已無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8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12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另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年2月19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5月3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洽詢方式:電話(02)27589566,分機527邱照仁先生或524郭妙蓉小姐;電傳(02)27252908;電子郵件帳號:itc@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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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9-13  瀏覽人數:6,23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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