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
發布日期|95-04-0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發文字號:經調字第09509006700號
主旨:公告本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之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
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0條規定及本(95)年3月17日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第51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調查認定結果:本案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就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之輸入數量、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之影響,及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產業之影響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數量之增加、產業實質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中國大陸毛巾輸入數量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
二、緣起及調查經過:本案係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於94年8月24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另要求提供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本部於94年9月26日公告進行調查。為辦理本案,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邀集有關機關派員組成「產業損害調查暨調整措施專案小組」,經資料蒐集、實地訪查及舉行聽證等調查程序,將調查報告提交本(95)年3月17日貿委會第5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三、理由:
(一)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數量增加之評估: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後,在絕對進口量部分,92年、93年、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52.2%、20.6%、-0.8%,94年與91年比較增加80%左右;在進口量相對於國內產業生產量部分,92年、93年、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80.7%、40.9%、19.7%,94年與91年比較約增為2.8倍左右。以上分析顯示,自91年開放中國大陸產品進口後,不論其絕對進口量或相對於國內產業生產量均呈現急速增加現象。
(二)產業實質損害之評估:自90年起國內產業各項經營狀況除銷售價格、存貨狀況、工資外,其餘指標均呈現不利趨勢。自91年至94年生產量、產能利用率之衰退幅度均呈逐年加劇之趨勢。市場占有率之衰退幅度雖趨緩,但94年較91年已下降5成。銷售量94年較 91年已衰退3成,在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使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之情況下,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仍均呈衰退趨勢。僱用員工人數90年至94年減幅達3成。工資為先跌後漲;存貨狀況下降係由於市場展望不佳,廠商不敢生產過量所致。另部份廠商關閉生產線、關廠或轉而至其他國家生產。由上述各項指標綜合研判,國內產業已達實質損害程度。
(三)因果關係之評估:
1、涉案進口量之影響:在國內總需求仍穩定成長之情況下,國產品銷售量自92年、93年及94年前3季成長率分別為-20.9%、-9.3%及-2.3%。同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在我國之市場占有率由91年之45.5%大幅增加為94年前3季之70%,增幅達5成;而非涉案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90年之83.4%大幅減少為94年前3季之22.5%,降幅達6成;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則由90年之16.6%大幅減少為94年前3季之8.2%,降幅達5成。顯見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對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造成不利影響。
2、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之影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價格自91年起均低於國產品銷售價格,價差呈現擴大趨勢,國產品平均價格於91年至93年所受影響並不顯著,但從國產品銷售數量持續減少來看,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係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因此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94年前3季國產品已無法反應成本之上漲而須減價銷售。因此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進口對國產品銷售價格造成影響。
3、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對產業之影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於開放進口後短短3年內已取得近7成之國內市場占有率,不但取代其他國家之進口成為國內市場主要供應者,亦使國產品市場占有率大幅下降。由於其低價銷售,迅速取代國產品價格較低之部分,因此國產品之平均售價反呈上升,但銷售量卻大幅減少,以致獲利狀況減少之情形無法改善,國內產業僅能減少僱用員工,以降低營運成本。影響所及,國內產業機台設備閒置情形日益嚴重,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均呈下降,關廠或外移之情事陸續發生。因此,自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大量進口已明顯對國內產業造成更不利之影響。
4、綜上所述,中國大陸涉案進口產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四、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可於本年4月4日起至貿委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我國案例」下載該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或至貿委會進口救濟圖書資料中心閱覽,貿委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13林馨山。
五、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貿委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救濟措施舉行聽證(貿委會業於95年3月17日以貿委調字第09500008162號公告及95年3月28日以貿委調字第09500009351號公告訂於本年4月7日就擬採行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擬採措施之建議提報本部。經本部同意後,通知中國大陸進行諮商,並給予60日之諮商期限,最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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