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決定予以暫時結案公告(95.10.24經調字第09502620210號)
發布日期|95-10-25
主旨:「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因財政部已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反傾銷措施,爰予以暫時結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8條及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案件處理經過:
(一)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依據貨品辦法第4章之1,於94年8月19日向本部提出中國大陸毛巾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95年3月29日函請變更為提高至189%),另要求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調整措施。
(二)本部於94年9月26日公告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現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涉有傾銷情事,爰於本(95)年1月3日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於3月1日依職權進行反傾銷調查。
(三)嗣後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繼續進行進口救濟調查程序,本年3月17日貿委會第51次委員會議決議產業損害成立,並於本年4月14日第53次委員會議中作成決議:「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為期3年提高關稅邊境救濟措施,以彌補或防止國內產業因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所受之市場擾亂。提高關稅之課徵方式為採行措施之第1年每公斤課徵42元,第2年每公斤課徵32元,第3年每公斤課徵20元;惟如前述稅額低於依現行稅率10.5%課徵之稅額,則以10.5%課徵。」另該次委員會議亦建請相關機關持續或儘速推動申請人所提之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救濟措施,即係在回應我業者之要求。
(四)反傾銷案經財政部及本部分別完成傾銷及損害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業於本年9月19日公告溯自6月1日起採行臨時反傾銷措施,除接受6家具結廠商(昆山森鳴、浙江雙燈、南京佳友、上海卡璐達、上海千賀及UCHINO INTERNATIONAL)價格具結外,其餘中國大陸廠商一律課徵204.1%之反傾銷稅。因此,我對中國大陸毛巾進口課徵反傾銷之案件已告成立。
二、結案之理由:
(一)本案我毛巾業者所提採行進口救濟措施案之要求,本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已於本年4月14日完成調查,並已決議採行相關措施,本案已視同成立。惟由於在同一時段財政部及本部已分別完成傾銷及損害調查認定,並已回溯自6月1日起對中國大陸進口毛巾實施反傾銷措施,已足以對我業者所承受之損害提供足夠之救濟。
(二)查本案有關之進口救濟及反傾銷兩者之調查程序,除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因兩項調查時程之差距而未完全相同外,其他在涉案進口來源、調查產品範圍及國內產業範圍等方面均完全一致,因此兩種程序認定之產業損害並無不同。此產業損害既經調查認定係因中國大陸毛巾傾銷致其進口至我國之數量增加,並對我國同類貨物市價造成影響所致,我方實施之反傾銷措施應足以對我業者之損害提供有效之救濟。
(三)查財政部已公告採行反傾銷措施,且該等措施無論從提高中國大陸進口毛巾價格之幅度、措施之實施期間而言,已可涵蓋本部貿委會建議之進口救濟措施,對國內產業提供適切之保護,同時亦可矯正中國大陸毛巾對我傾銷之行為。
(四)基於上述理由,本部爰決定將進口救濟部分暫時予以結案。惟本部將繼續密切注意觀察中國大陸毛巾之進口情形,未來如再度發生進口急遽增加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而且現行反傾銷措施無法有效遏止此等情況時,政府隨時可以主動重新啟動調查程序。此外,有關政府目前正在進行中之相關產業輔導措施,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政府將繼續積極推動,不會因為進口救濟案暫時結案而受到任何影響。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及訴願法第90條之規定,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旨揭決定,得於本部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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