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告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自96年7月20日起重為調查有無危害國內產業情事(公告日期:96年7月19日;公告字號:經授調字第09600022090號)
發布日期|96-07-23
主旨:公告就「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案,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重為調查有無危害國內產業情事。
依據:行政訴訟法216條、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財政部96年6月6日台財關字第09600206520號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7月7日92年度訴字第03112號暨最高行政法院96年4月30日96年度判字第00760號判決。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87年10月31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法定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89年7月20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依個別廠商課徵8.21%至44.58%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至印尼涉案廠商傾銷差率係屬微量,爰對其停止調查。嗣經進口商合一紙業有限公司向財政部主張課徵原因已消滅,申請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之檢討,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92年5月6日公告原案課徵原因並未消滅或變更,仍應依財政部原處分繼續對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請參考財政部89年第38卷第1917期公報之台財關字第0890043732號函、92年第41卷第2063期公報之台財關字第0920502217號公告),並以台財關字第0920550328號函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二)進口商合一紙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94年7月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被告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關字第0920550328號處分應予撤銷,原告其餘之訴應予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7月7日92年度訴字第03112號判決)。嗣經財政部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96年4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略以:「上訴駁回」(最高行政法院96年4月30日96年度判字第00760號判決)。
(三)財政部於96年6月6日依據前開2項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函請本部重為調查有無危害國內產業情事。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為之。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本公告進行調查之翌日起9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12個月。
三、調查程序:本部貿委會將要求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資料,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由該會另行通知。
四、調查範圍:依判決意旨就日本及非涉案國銅版紙進口量價予以調查,並據以核算延伸之相關經濟因素。
五、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下揭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96) 年8月20日前以書面向本部貿委會提出說明。
本案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如次: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一紙業有限公司、瀚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伊藤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丸紅股份有限公司、日友貿易有限公司、華芳貿易有限公司、敦榮紙業有限公司、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永紙通商株式會社台北事務所、大永紙通商株式會社(DaiEi Paper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日本伊藤忠商社(Itochu Corporation)、日本丸紅商社(Marubeni Corp., Ltd.)、日本漿與紙商社(Japan Pulp and Paper Company Limited )、日本製紙(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王子製紙(Oji Paper Co.,Ltd.)、三菱製紙 (Mitsumishi Paper Mills, Ltd.)、北越製紙(Hokuetsu Paper Mills, Ltd.)、大王製紙(Diao Paper Co., Ltd.)、台灣區印刷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
六、洽詢方式:電話(02)25066670,分機521張碧鳳小姐或503林素娟小姐;電傳(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 mail.moeaitc.gov.tw)。 另本會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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