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發布日期|92-05-05
(發文字號:貿委調字第0九二000一四九一一號)
主旨:公告本會就利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停止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暨財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五號公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八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案,經財經兩部完成法定調查認定後,財政部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請參考經濟部公報第三十一卷第六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0一八六號函、第三十一卷第三十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八)調字第八八三0六一號函、財政部公報第三七卷第一八八五期台財關第0八八0000七五五號函)。
(二)嗣經利商股份有限公司向財政部主張對自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後,國內產業已無損害情事,申請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告展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會調查認定應考量停止或變更課徵反傾銷稅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時將另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請於本年五月十三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本年九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本案洽詢方式如下:電話(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科長淑卿或五一三林專員馨山;電傳(0二)二七二五二九0
八;電子郵件帳號itc@ 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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