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 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 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發布日期|92-10-30
主旨:公告本會就「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 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一案,展開產業損害調查及蒐 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意見。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暨財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五號公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關字第0九二0五五0三0八號函。
公告事項:
一、案件緣起:
(一)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 波蘭、俄羅斯、澳洲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 案,經財經兩部完成法定初步調查認定後,財政部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 一日同意接受該四國價格具結之申請並暫停調查。嗣因波蘭、俄羅斯及 韓國違反價格具結,財經兩部續對該三國進行最後調查後,財政部自八 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對自波蘭、俄羅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 銷稅。對澳洲之價格具結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屆滿五年後停止實施。 (請參考經濟部公報第三0卷第三十四期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八七)調字第八七二七0五號函、財政部公報第三六卷第一八三三期台 財關第八七0九二一三三0號函)。
(二)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課徵期間將屆滿五年之公告,向該 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該部業於本(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公告展 開調查,並依規定移請本部交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依平衡稅及反傾 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會應調查認定國內產業是否已無 損害或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二、調查時程:本案應自財政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八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 ,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本會將儘速對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寄 送調查問卷,並召開聽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進行上述調查程序時將另 行通知。
三、利害關係人:為利調查作業之進行,若有未列於本案財政部公告之利害關係 人,請於本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以書面向財政部及本會提出說明。
四、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意見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斟酌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 之諮詢意見,利害關係人對本案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意見者,可於九十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俾利送財政部憑辦。 五、本案洽詢方式如下:電話(0二)二七五八九五六六,分機三0三李淑卿或五二五蔡佳雯;電傳(0二)二七二五二九0八;電子郵件帳號 itc@ mail.moeaitc.gov.tw。另本會網址為 http://www.moeai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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