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產業損害調查資料
發布日期|94-06-28
一、調查資料:
(一)涉案產品說明:銅版紙,英文名稱為Art Paper,主要構成材質為化學紙漿或機械紙漿與表面塗佈用塗料,規格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總號13140,包括捲筒及各種不同規格之平張銅版紙,主要用途為印刷高級彩色書籍、型錄、廣告傳單、月曆、海報、專刊、封面用紙、一般書籍、期刊雜誌、彩色宣傳品、仿古畫、圖冊、兒童書刊等。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為4810.13.20、4810.19.10、4810.19.90。
(二)國內同類貨物說明:本案調查產品涵蓋雪面與亮面、各種不同規格、品級之銅版紙。而國內銅版紙之材質、用途與前述調查產品相同,故國內銅版紙與調查產品為同類貨物,彼此在國內市場上具相互替代與競爭關係。
(三)國內產業範圍: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銅版紙相關進口數量及相對量表 [註1](參閱表1-1 [註2],及表1-2 [註3])。
(五)銅版紙相關價格表(參閱表2 [註4])。
(六)國內銅版紙產業相關經濟因素趨勢表(參閱表3)。
(七)日本銅版紙產業相關資料(參閱表4)。
二、前項調查資料得依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作必要之修正。
三、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作成,係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本其學養及客觀超然立場,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議,並經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委員會成員除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4位委員為政府相關部會副首長兼任外,其餘10位委員則由具有產業、經貿、財稅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兼任。
四、有關委員簡介、反傾銷法規及案件調查相關訊息等已分別張貼本會網站。
註1:表1-1及表1-2均為銅版紙相關進口數量表;惟表1-1之進口數據係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貿易統計月報」統計資料推估而得(詳如註2說明),表1-2之進口數據則依據「日本製紙連合會統計年報」統計資料整理及推估而得(詳如註3說明)。本案究應以表1-1或表1-2為調查資料之依據,請各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
註2: 表1-1進口數據之推估方式之相關背景說明如下:
●原案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之參考稅則號別為4810.11.00及4810.12.00計2項;93年1月1日稅則號別修訂後,相對應之稅則號別為4810.13.20、4810.19.10及4810.19.90計3項(下含共15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惟該等稅則號別產品範圍可能涵蓋非屬銅版紙產品,故無法直接據以統計出銅版紙進口數量及價格。
●依據本案調查問卷回覆結果,國內生產廠商及進口商一致認為稅則號別修訂後,符合CNS定義銅版紙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4810.13.20.30、4810.13.20.40、4810.19.10.30、4810.19.10.40、4810.19.90.30、4810.19.90.40等6項;4810.13.20.20、4810.19.10.20、4810.19.90.20等3項尚含其他非本案定義之銅版紙產品;其餘6項則不含銅版紙。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提供93年實際被課徵反傾銷稅之日本銅版紙數量資料,上述含非銅版紙產品之3項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進口量中,銅版紙僅占1.22%;若以前述3項稅則號別(計15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總進口量而言,則銅版紙占40.32%。
●基於上述理由且假定課稅期間日本及其他國家進口銅版紙占相關稅則號別或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比率與日本93年之情形相同,本案89年至92年日本及其他國家之銅版紙進口量均以當時2項參考稅則號別之進口量乘以40.32%推估而得。至於93年日本以外國家及94年第1季所有國家銅版紙進口量則以(符合銅版紙定義之6項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進口量+上述含非屬銅版紙產品之3項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進口量×1.22%)推估而得。
註3:表1-2進口數據之推估方式:日本進口量採用「日本製紙連合會統計年報」A0、A1、A2(即CNS定義之銅版紙,惟不含B2)出口至台灣之數量;日本以外國家之進口量則採用表1-1之推估數據。
註4:由於「日本製紙連合會統計年報」並無價格資料,故表2相關價格資料悉比照表1-1之方式(如註2說明)推估而得,亦即(以表1-1方式推估得各年度之銅版紙進口值)÷(表1-1當年度之銅版紙進口量)作為價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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