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決議進行調查
發布日期|94-09-19
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於本(94)年8月24日向經濟部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經本年9月19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第48次委員會議審議,認定申請書內容已具備「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簡稱貨品辦法)第8條規定之申請要件並達合理懷疑,因此決議進行調查。
本案後續將由貿委會主任委員(經濟部部長兼任)指定之委員,邀集業務相關之顧問、專家學者,並請有關機關派員,組成調查工作小組展開調查。調查方式包括問卷調查、實地訪查、舉行聽證等。
依據貨品辦法第18條規定,貿委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60日。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貿委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經濟部,如同意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總計展開調查至採行措施約需210日。另如經初步調查顯示市場擾亂存在,在延遲將造成產業難以彌補損害之緊急情況下,得於展開調查後70日內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實施期間最長不得逾200日)。
根據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承諾,WTO會員如因自中國大陸進口貨品數量增加而對該會員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造成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之虞時,得單獨對中國大陸特定產品採行防衛措施。我國已據其承諾及參酌其他會員之法規,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增訂大陸貨品及大陸紡織品專章,俾國內產業遭受大陸產品進口威脅時得以因應。此次申請人即依據大陸貨品專章(貨品辦法第4章之1)提出本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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