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委會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決議不採行臨時措施
發布日期|94-12-05
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類產品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經本(94)年12月5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稱貿委會)第49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尚無明確證據顯示國內產業狀況已達延遲採行措施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的緊急情況,爰決議不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貨品採行臨時措施。
貿委會將持續進行後續調查,同時密切觀察市場變化,如調查期間發現自中國大陸進口產品有急遽增加之現象,將儘速完成調查,採取救濟措施,防止國內產業受到損害。另外,經濟部將由工業局持續推動輔導措施,以改善業者之營運狀況。
本案係申請人於本年8月24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經9月19日貿委會第48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進行調查,該部於9月26日公告進行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本案雖不採行臨時措施,惟仍將繼續完成市場擾亂之調查認定。依貨品辦法規定,貿委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即95年1月24日)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貿委會應於30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提報經濟部。如經濟部同意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總計展開調查至採行措施約於210日內(即95年4月24日)完成,但必要時得延長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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