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業經公告繼續課徵反傾銷稅5年
發布日期|95-03-07
有關「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5年後繼續課徵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於94年7月13日及94年12月5日完成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本(95)年2月16日召開第118次關稅稅率委員會議,審議決議:鑒於傾銷及損害之調查結果,符合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構成要件認定,並衡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並無負面影響,爰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課徵辦法)第4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繼續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5年之反傾銷稅。
本年3月3日財政部已公告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利害關係人得於課徵期滿1年後,依課徵辦法第43條第1項提出具體之事證,向財政部申請進行課徵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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