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委會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作成擬採行調整關稅之進口救濟措施建議
發布日期|95-04-14
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委會)於本(95)年4月14日下午召開第53次委員會議,由該會洪委員德生主持。會中就「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申請對自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案」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建議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貨品辦法)第4章之1大陸貨品進口救濟專章之規定及產業損害調查結果,並參酌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建議除相關機關持續或儘速推動申請人所提之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救濟措施外,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毛巾採行為期3年提高關稅邊境救濟措施,以彌補或防止國內產業因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所受之市場擾亂。提高關稅之課徵方式為採行措施之第1年每公斤課徵42元,第2年每公斤課徵32元,第3年每公斤課徵20元;惟如前述稅額低於依現行稅率10.5%課徵之稅額,則以10.5%課徵。
二、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簡稱申請人)係於94年8月24日向本部申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採行大陸貨品進口救濟措施暨臨時措施,要求將中國大陸毛巾進口關稅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50%,以及提供包括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職業訓練、品牌及行銷輔導等境內救濟措施。案經本年3月17日該會第51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市場擾亂成立。嗣申請人於3月29日變更邊境救濟措施之請求,將原主張變更為由現行稅率10.5%提高至189%之進口關稅、設定輸入配額或關稅配額。貿委會另依據貨品辦法相關規定,於4月7日就擬採救濟措施舉行聽證後,經提交本年4月11日該會第52次委員會議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建議進行審議,決議採行提高關稅之建議,惟對設算方式仍有疑慮,請專案小組補充資料後,再提交本日委員會審議提高關稅措施之具體內容。該會爰請利害關係人就提高關稅措施建議表達意見,並於彙整後併提本次委員會審議。
三、依據貨品辦法第26條之6準用第20條第2項、第22及第23條等規定,貿委會應將本案進口救濟措施建議提報經濟部。經濟部經斟酌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併同與中國大陸之諮商結果,作出救濟措施之決定,嗣後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另根據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6條,本案救濟措施實施前,應通知中國大陸進行諮商,並給予60天之諮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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