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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應行注意事項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舉行貿易救濟案件聽證應行注意事項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舉行貨品進口救濟、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以下簡稱貿易救濟案件)產業損害調查聽證之程序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注意事項之聽證程序,提供貿易救濟案件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及提出證據之機會。著重案件事實之發掘,聽證中不對案件實體加以判斷或作出決定。

三、舉行聽證之時機:
(一)貨品進口救濟案件:
1.就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之前。
2.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作成決議之前。
3.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建議未獲經濟部同意,再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作成決議之前。
4.對進口救濟措施實施成效與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之前。
5.對停止、變更或延長進口救濟措施申請案件作成相關決定之前。
(二)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
1.一般調查案作成初步及最後調查認定有無損害國內產業決議之前。
2.期中調查案作成檢討國內產業損害有無消滅或變更決議之前。
3.落日調查案作成檢討國內產業損害是否可能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決議之前。

四、舉行聽證之公告與通知:
(一)本署舉行聽證前應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及另於本署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二)公告內容:
1.聽證之事由及依據。
2.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3.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4.聽證之主要程序。
5.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
6.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
7.缺席聽證之處理。
8.聽證之機關。
9.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
10.聽證前程序會議。
(三)本署將同時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出席聽證。
(四)本署變更聽證之期日或場所時,將依規定通知並公告。

五、報名參加聽證:
(一)擬參加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應於舉行聽證前向本署報名,以利安排聽證作業。
(二)報名時應提供所屬單位、姓名、職稱、聯絡電話,以及對本案支持或反對之立場,並註明是否於聽證之陳述意見階段陳述意見。
(三)擬參加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至本署網站之聽證線上報名系統報名,亦得以親送、郵件、快遞、電傳、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署提出。

六、聽證進行程序:
(一)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本署得通知擬於陳述意見階段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參加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召開之程序會議,擬議聽證進行之適當方式、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須注意事項。
(二)除主持人報告外,聽證程序將分成意見陳述、相互詢答、工作小組成員發問及調查程序提問等四階段進行:
1.意見陳述:依程序會議排定之支持方或反對方發言順序及時間進行意見陳述。發言者發言至獲分配時間結束前二分鐘將響鈴一次;至分配時間結束時將響鈴二次提醒,發言者須停止發言。同一團體內之發言者如發言時間未使用完畢,可讓予其他事先登記發言者。未事先登記發言者不可要求於本階段發言,如欲表達意見,請協調已事先登記發言者,於分配時間內代為陳述。
2.相互詢答:主持人將詢問與會雙方是否向對方提問;如有,再依支持方發問反對方回答、續由反對方發問支持方回答之方式進行。發問及回答各以一分鐘及三分鐘為原則,發問者得繼續追問以釐清問題,問答內容限於與案件有關問題,主持人將視詢答情況結束該輪詢答並開啟下一輪詢答;同一方發問者如有數位,應彼此協調發言順序。本階段所有到場參加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得經主持人同意後向支持方或反對方發問。
3.工作小組成員發問:主持人、本署及各相關機關代表得向支持方或反對方請求回答提問。
4.調查程序提問:參加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向主持人、本署及各相關機關代表提出案件處理程序之相關問題。

七、聽證紀錄:
(一)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之發言將進行錄音作成紀錄,發言者應於指定日期至指定場所閱覽進行確認,並簽名或蓋章表示確認。不克前來者可授權代理人,惟應檢附授權書。未依前述規定進行確認者,視為認同本署作成之紀錄。
(二)本署辦理聽證目的為聽取各方意見,現場不作任何結論。聽證記錄將納為產業損害調查報告之附件資料,以作為案件審議之參考。

八、其他事項:
(一)參加聽證者至遲應於開會前五分鐘入座,並請依會場標示座位入座。
(二)聽證應以言詞公開為之。
(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外國廠商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者, 應自備翻譯員,其所使用之時間計入該發言者分配之時間。
(四)不能參加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委託律師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代為陳述意見,惟受委任之代理人應先提交委任狀。
(五)聽證進行時須遵守之秩序:
1.將手機關機或靜音,避免影響他人發言及程序之進行。
2.程序進行時不可鼓掌或鼓譟。
3.他人發言時不得加以干擾或提出質疑。
4.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發言,不得人身攻擊。
5.採訪之媒體請列席於記者席,如有照相或攝影之需要者,請在指定區域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
6.發言人於發言時應先聲明所屬單位、職稱和姓名,以利將錄音轉成紀錄不致錯誤。
7.主持人如認為有避免延滯聽證程序進行之必要者,得停止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發言﹔如認為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附件一:聽證書面意見封面 開啟聽證書面意見封面.doc檔  開啟聽證書面意見封面.odt檔  開啟聽證書面意見封面.pdf檔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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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06  瀏覽人數:5,77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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