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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進口新型電池電動車主動展開反補貼調查
  歐盟執委會(下稱執委會)於本(2023)年10月4日公告,根據(EU)2016/1037號反補貼基本法第10(8)條規定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進口新型電池電動車(new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BEVs)依職權展開反補貼調查,該公告重要資訊摘要如下:
  一、案件緣起:執委會在深入分析最近市場發展情況,並考量電動車產業的敏感性及其對歐盟經濟在創新、附加價值和就業方面的戰略重要性後,已蒐集到足夠資料顯示,中國大陸存在對BEVs的補貼,致使這些受補貼的低價進口產品迅速增加其在歐盟的市占率,從而對已經處於脆弱狀態的歐盟產業構成損害威脅。本案雖未收到歐盟產業或代表歐盟產業的團體之申請,但由於執委會已蒐集足夠證據顯示存在補貼、歐盟產業遭受損害威脅以及展開反補貼調查所需的因果關係,爰決定根據基本法第10(8)條規定依職權展開調查。即使最後調查結果為肯定認定,執委會亦將整體考量採行平衡稅措施對歐盟BEVs進口商、使用者及消費者利益之影響,繼而認定採行該等措施是否符合歐盟利益。
  二、涉案產品:設計用於乘載9人或9人以下(含駕駛人),僅由一個或多個電動馬達驅動之BEVs,不包括機車。現行歐盟參考稅號(CN code)為87038010。
  三、補貼證據:依據執委會蒐集的證據顯示,涉案產品的生產商受益於中國大陸政府提供的多項補助,包括由國有銀行提供的各種補助金、貸款、出口信貸和信貸額度,或由國有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以優惠條件承銷的債券、提供優惠的出口保險;所得稅減免、股利免徵稅、進出口退稅;增值稅減免和退稅;以及政府以低於適當報酬的方式提供貨品(如原材料和組件)及服務。
  四、損害之虞及因果關係的相關證據:依據所持資料,系爭補貼有利於涉案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以確保對該產業的持續支持,是以可預見受補貼涉案產品進口可能會持續對歐盟產業之經濟狀況產生負面影響。此外,執委會發現中國大陸擁有充足且將大幅增加的可自由支配產能,而這些產能似乎無法被其他市場吸收,這顯示補貼進口有可能大幅增加並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另有證據顯示,受補貼進口品價格顯著低於歐盟產品價格,因此有壓低價格或抑制價格上漲之情形,進而對歐盟產業的銷售、市占率及利潤率造成了重大壓力。
  五、調查期間及資料考量期間:
  補貼調查期間:2022.10.1-2023.9.30
  損害調查資料涵蓋期間:2020.1.1-2023.9.30
  六、調查程序:鑒於涉案產品出口生產商可能數量眾多,為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執委會將考慮根據基本法第27條以抽樣方式限制調查出口生產商數量。爰特此要求所有出口生產商或其代表,在本公告發布日起7日內向執委會提供有關其公司之資料。抽樣得選擇具代表性之最大出口量之廠商,執委會會將被抽樣之公司清單通知所有已知涉案廠商、出口國主管機關、相關協會,被抽樣之公司應於該通知日起30日內填復問卷。願意參加抽樣但未被選中之廠商將視為合作廠商,其可能徵收的平衡稅將為不超過抽樣出口生產商平衡稅之加權平均數。未被選中之合作廠商亦可要求核予個別補貼率,惟執委會在廠商過多之情況仍得決定不給予個別補貼率。
  七、不合作廠商之處理:未完全合作廠商將以可得資料逕行認定,其結果可能較為不利於當事人。
  八、聽證:所有利害關係人得要求召開聽證,請求需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敘明具體理由以及希望在聽證會上討論之內容。
  九、調查期程:調查將於公告發布後12個月內完成,最遲不逾 13 個月。根據基本法第12(1)規定,臨時措施通常可以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9個月內實施。

資料來源:https://eur-lex.europa.eu/eli/C/2023/160/oj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對自韓國進口之特定鋼品課徵平衡稅行政檢討案發回商務部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3)年9月26日判決,就對自韓國進口之特定鋼品課徵平衡稅2018年行政檢討案發回商務部(DOC)重為認定。
  本案源自DOC對自印度、義大利、韓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抗腐蝕鋼品(certain 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products)課徵平衡稅案進行2018年度之行政檢討,DOC選擇韓國現代鋼鐵公司(Hyundai Steel Company,以下稱Hyundai公司)為指定答卷廠商,並於初步調查認定Hyundai公司收受韓國政府減收污水處理費及無償使用港口設施等財務補助已構成可課徵平衡稅之補貼(countervailable subsidy),並計算其補貼率為0.51%。DOC於本案最後調查認定維持初步認定結果,Hyundai公司不服並向CIT提起訴訟。
  針對韓國政府減收污水處理費一節,CIT前已同意DOC自行請求重為認定,而DOC重為認定本案減收污水處理費非屬可課徵平衡稅之補貼,並下修Hyundai公司之補貼率為0.5%,CIT同意DOC對此節重為認定之結果。
  針對港口使用權是否構成利益(benefit)一節,Hyundai公司依據韓國港口使用計畫(port usage program)於2003年至2006年出資協助建造北仁川港口設施,該港口設施建造完成後所有權轉移至韓國政府,而Hyundai公司可依契約無償使用該港口設施,並有權向其他使用者收取船隻停泊等費用。對此,DOC認定構成Hyundai公司收受韓國政府提供可課徵平衡稅之利益,並核算此節的補貼率為0.01%。依據美國法規19 C.F.R. § 351.106(c)(1)之規定,總補貼率合計小於0.5%則屬微量(de minimis)不課徵平衡稅,因此倘DOC重為認定此節不構成利益,則美國政府必須退還Hyundai公司本案全部的平衡稅保證金,而非僅只於關切此節0.01%的補貼率。
  Hyundai公司主張韓國政府提供之港口使用權係屬債務的清償,而非類似禮物的資金轉移,依據雙方契約明定的計算公式,韓國政府提供41年8個月的港口使用權僅能反映港口設施的建造成本。對此,DOC認為法律並無規定本案認定Hyundai公司是否收受利益時必須評估該公司建造港口設施的成本,因此拒絕核算該公司收受的港口使用權是否確實反映建造港口設施的成本。
  CIT認為,DOC對這部分的法律見解有誤,美國法典19 U.S.C. § 1677(5)(E)明確規定可課徵平衡稅的利益通常是指收受者獲得利益。依據牛津線上字典,利益是指優勢、利潤或好處,而19 U.S.C.§ 1677(5)(E)(i)至(iv)規定可課徵平衡稅之利益的4種態樣亦涉及優勢、利潤或好處。此外,DOC的法規亦有類似規定,即企業投入的成本比不存在政府計畫的情況較少,或獲得的收益比不存在政府計畫的情況較多,則通常認定構成利益之授予。因此,本案有必要評估港口使用權是否超過港口設施的建造成本。
  基於上述理由,CIT於本次判決同意DOC對污水處理費重為認定之結果,並針對港口使用權是否構成利益之授予一節發回DOC再次重為認定。
  (請參閱本週報第978期)

資料來源:Slip Op No. 23-142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142.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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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2-25  瀏覽人數:6,52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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