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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維持對自印度進口不銹鋼法蘭反傾銷稅第1次行政檢討案之稅率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10月2日駁回原告印度生產商Chandan Steel Limited(以下簡稱Chandan公司)就反傾銷稅率145.25%之再審聲請(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CIT 認為Chandan公司並未充分遵守美國商務部(DOC) 所要求的資料提交方式及時限,因此支持DOC 以全部不利可得事實(adverse facts available,AFA)認定的反傾銷稅率。
  一、案件背景
  Chandan公司為DOC對自印度進口不銹鋼法蘭(stainless steel flanges)課徵反傾銷稅第1次行政檢討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9月30日)之唯一指定回卷廠商,由於DOC認定Chandan公司未能完整提供其出口市場(荷蘭)銷售與生產成本等資料,因此未採用該公司提供之資料,對其適用全部AFA計算傾銷差率,最後依據申請書核算其反傾銷稅率為145.25%。Chandan公司認為DOC不應對其採用全部AFA,且適用的反傾銷稅率過高,並指控2023年12月8日法院判決(Slip OP. No. 23-172,請參閱本週報第1019期)未充分考量其主張的部分論點,爰提出再審聲請。
  二、本案爭點
  Chandan公司主張:(一)不存在需要援引其他可得事實來填補資料缺漏之情事。(二)DOC未能有效通知Chandan公司之回卷資料有所缺漏,並給予補正機會。(三)Chandan公司已盡最大努力提供DOC所需資料,任何缺漏均不足以構成使用不利推論之要件。(四)DOC已掌握足夠資訊,可以計算Chandan公司絕大部分交易的傾銷差率,全部使用不利推論是違法懲罰。此外,Chandan公司認為,其漏未提供之荷蘭市場銷售相關資料係屬空窗期(window period)資料,該些資料僅在無同期可比較資料的特殊情況下才會使用,且已提供99.6%的美國銷售資料,DOC頂多在確實有使用需要時就銷售資料0.4%的缺漏部分採用其他可得事實,不應採用全部AFA。
  三、法院判決重點
  (一)提交資料不完整且未及時提供
  CIT表示,DOC曾通知Chandan公司回卷資料有所缺漏並給予2次補正機會,而Chandan公司未能及時依據DOC要求提供完整資料,且最後一次提供補正資料的日期為2021年3月16日,而當時DOC已於同年2月24日發布初步認定結果,爰DOC認定其逾期而不採用。CIT支持DOC該認定,認為DOC有權拒絕不完整且不符要求的資料。
  (二)採用全部AFA認定傾銷差率
   CIT表示,根據19 U.S.C. § 1677m(e)(3)之規定,倘相關資料不完整,惟仍足以做為適切認定的可靠依據時,則DOC可以使用這些不完整的資料做為認定的基礎,但前提是必須滿足19 U.S.C. § 1677m(e)(4)之規定,即提供資料之利害關係人必須舉證已盡最大努力提供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的資料。CIT認為有實質證據支持DOC認定Chandan公司未盡最大努力提供出口市場之銷售資料。此外,19 U.S.C. § 1677e(a)並未限制其他可得事實只能在未取得必要資料時才能使用,而國會也曾要求,當利害關係人未能依照規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供相關資料時,DOC得使用其他可得事實。CIT認為,DOC係基於相關法規賦予之裁量權全部拒絕採用Chandan公司提供關於國外比較市場之交易資料。
  (三)駁回再審議聲請
    CIT認為,Chandan公司未能證明在提交資料的過程已盡最大努力遵守DOC的要求,且未提出任何新事證或法律錯誤,是以,CIT裁定DOC於本案採用全部AFA的做法,有實質證據支持且符合相關法規,判決維持DOC核算之反傾銷稅率。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 24-105,詳細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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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5  瀏覽人數:6,43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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