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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自土耳其進口之特定熱軋鋼板材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之認定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6月20日肯認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就自土耳其等國進口之特定熱軋鋼板材(certain hot-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下稱涉案產品)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之認定結果。本案爭點主要在於ITC進行落日檢討時,合併評估(cumulatively assessed)多個涉案國進口涉案產品之數量及影響。
  一、案件重要歷程
  有關美國對自澳洲、巴西、日本、韓國、荷蘭、土耳其及英國進口涉案產品反傾銷稅調查案,商務部(DOC)及ITC分別於2016年8月12日及同年9月29日作成最後傾銷及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下稱原案)。DOC於2016年10月3日公告反傾銷稅課徵命令,其中土耳其廠商之傾銷差率為Ereğli Demir ve Çelik Fabrikalarti T.A.Ş.(下稱原告)及其關聯廠商4.15%,Colakoglu Metalurji A.S.及其關聯廠商(下稱Colakoglu公司)6.77%,其他製造商/出口商(all others)6.41%。
  原告及Colakoglu公司不服DOC最後認定結果,於2016年10月向CIT提起訴訟,案經3次發回DOC重為認定, DOC於2020年5月15日發布第3次重為認定結果,修正傾銷差率為Colakoglu公司0%,原告及其關聯廠商2.73%,其他製造商/出口商2.73%。原告不服再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21年6月4日駁回原告之訴,並肯認DOC該第3次修正之反傾銷稅認定結果。
  原告依據DOC前開重為認定結果於2020年5月19日向ITC申請重新考慮(reconsider)原案之產業損害認定,後又於2021年9月10日向ITC申請展開情勢變更檢討。ITC基於原案並未存在欺詐等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且已於2021年9月1日展開落日檢討,而原告主張之可忽略進口量(negligible imports)亦非情勢變更檢討之考量因素等理由,於2022年11月29日拒絕原告前述2件申請案。
  ITC於2022年12月2日對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其中,該認定合併評估土耳其等6國之傾銷進口產品對美國產業之影響,原告認為ITC未將DOC修正後之認定結果納入考量,遂於2022年12月26日向CIT提起訴訟。
  二、系爭規定
  19 U.S.C. § 1675a(a)(1)(A)條規定,ITC在認定若取消反傾銷稅,實質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時,應考量涉案產品可能進口量、對價格之可能影響及對國內產業之可能影響。對此,ITC應考量先前損害認定結果。
  19 U.S.C.§ 1675a(a)(7)條規定,於同一日展開之檢討,且進口涉案產品於美國市場內可能相互競爭並與國內同類貨物競爭,ITC得合併評估自所有同時展開檢討之涉案國進口至美國之涉案產品數量及對美國國內產業之影響。惟若ITC認為進口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可能無明顯不利影響(discernible adverse impact)時,則不在此限。
  三、CIT裁定意見
  (一)ITC之落日檢討認定符合法規
  原告認為ITC倘將DOC之重為認定結果納入考量,則土耳其進口涉案產品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應不會導致美國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是以主張ITC之落日檢討認定違反19 U.S.C. § 1675a(a)(1)(A)條規定。
  CIT指出,原告未於期限內對ITC之原案產業損害認定提出異議,而其向ITC申請對原案重新考慮產業損害認定及情勢變更檢討遭ITC駁回之相關訴訟案件,於審理本案之際仍在本法院其他法官審理當中,是以ITC之原案最後認定仍是具有約束力之最後認定。倘CIT裁定該認定結果無效,將造成利害關係人(包含原告)無法確立ITC最後認定之法律效力,進而破壞行政命令之最終性(finality)及確定性(certainty)之基本原則,是以CIT裁定ITC之落日檢討合法。
  原告進一步主張,根據DOC重為認定Colakoglu公司之傾銷差率為微量(de minimis),ITC應據此對其餘土耳其廠商重新審查是否符合可忽略進口量規定。
  CIT認為原告該主張實質上係要求法院在沒有任何行政程序或通知的情況下,要求ITC將前述主張回溯納入2016年原案認定之考量,而ITC本身並沒有得到法律授權得如此做,因此,駁回原告主張。
  (二)ITC之落日檢討認定具有實質證據支持
  原告主張,ITC在落日檢討中合併評估土耳其等6國進口量(包含計入傾銷稅率0%之Colakoglu公司進口量),最後作成進口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可能有明顯不利影響之結論,違反19 U.S.C. § 1675a(a)(7)條規定。
  ITC不同意原告之論點並表示,調查發現美國市場對土耳其具有吸引力,且土耳其有產能過剩情形,倘撤銷對土耳其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即便Colakoglu公司之進口產品不再屬於涉案產品範圍,也不太可能不會對美國國內產業產生明顯不利影響,因此,將土耳其與其他涉案國合併評估符合規定。
  CIT指出,依據19 U.S.C. § 1675a(a)(7)條規定,ITC應分別評估:(1)進口涉案產品於美國市場內是否可能相互競爭並與美國國內同類貨物競爭,以及(2)進口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是否可能有明顯不利影響。原告之主張係就第2點提出質疑。根據ITC所提出之論述,其評估因素均與Colakoglu公司在美國銷售之非涉案產品無涉,且其涉案進口統計數據亦未納入Colakoglu公司之非涉案產品,雖然ITC參考原案中所得之資料數據,惟並未將該數據作為背景資料,或與落日檢討資料涵蓋期間所得之資料數據進行比較。另外,法規所訂之「無明顯不利影響」之達成門檻很低,僅須找到有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即可,甚至不需要造成實質損害,而ITC對於拒絕採納原告主張已提出合理可支持其認定之相關證據。因此,法院肯認ITC之認定有實質證據支持並駁回原告主張。

資料來源:Ereğli Demir ve Çelik Fabrikalari T.A.Ş. v. United States Int'l Trade Comm'n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75.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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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7-26  瀏覽人數:6,0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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