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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肯認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軟性磁鐵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有關課徵範圍之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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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 2026 年 2 月 17 日維持國際貿易法院(CIT)之判決,肯認商務部(DOC)認定美國進口商 Siffron 公司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含有磁鐵的塑膠貨架隔板」(plastic shelf dividers containing magnets,下稱系爭產品)不屬於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未加工軟性磁鐵(flexible magnets,或稱橡膠磁鐵)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命令之涵蓋範圍。CAFC認為,即便該系爭產品表面上符合課稅命令之文字描述,但DOC在釐清產品範圍時有權依據19 C.F.R. § 351.225(k)(1) 規定考量其他解釋性資料,無須先判定文字描述有歧義(ambiguous)方可援用。此外,CAFC裁定,DOC認定系爭產品上的軟性磁鐵因與其他材料(如塑膠)結合已失去軟性功能,故不在課稅命令之產品範圍,該認定符合法規且有實質證據支持。 一、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DOC於2008年9月17日發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軟性磁鐵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命令(下稱課稅命令)。2022年3月11日,Siffron公司向DOC申請課徵產品範圍認定(scope ruling),主張其進口的貨架隔板之結構是由軟性磁鐵黏合在硬質塑膠基座上,兩者結合後已無法彎曲,若強行彎曲或扭轉會造成損壞,因此與課稅命令所指的軟性磁鐵有實質差異。DOC於2022年8月9日最後認定該產品不屬於課稅範圍。原告Magnum Magnetics Corp.(美國軟性磁鐵生產商,下稱原告)不服提起訴訟,CIT肯認DOC前開認定後,原告再上訴至CAFC。 二、本案爭點: (一)系爭規定:依據19 C.F.R. § 351.225(k)(1)規定,DOC 在認定某產品是否屬於課稅範圍時,應先考慮課稅命令本身之文字描述;若該文字已具決定性,可僅據此作出認定。又根據前述規定,DOC在釐清產品範圍時,可自行裁量是否參採用下列主要解釋性依據(19 C.F.R. § 351.225(k)(1)(i),以下稱(k)(1)(i)),包括申請書、展開調查階段以及DOC過去相關認定(包括產品範圍認定)或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報告中對涉案產品之描述。 (二)原告主張: 1.若課稅命令之文字描述已清楚明確地涵蓋該產品,DOC 依法不得再參據(k)(1)(i)進行解釋。 2.即使可以參考(k)(1)(i),原告認為Siffron公司的產品仍包含軟性磁鐵,且未改變其基本特性,DOC錯誤認定其不屬於軟性磁鐵。 三、CAFC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DOC具備參據(k)(1)(i)之裁量權:CAFC明確指出,依據2021年修訂之法規,DOC在釐清課稅產品範圍時,無須先判定文字描述是否有歧義才能參考其他解釋性依據,亦即法規賦予DOC裁量權,無論文字描述是否明確,皆可使用(k)(1)(i)作為解釋課稅命令涵義的依據。 (二)DOC認定系爭產品已構成「功能上不可彎曲」(functionally inflexible)不再屬於「軟性磁鐵」合理:DOC在分析中援引先前InterDesign案的產品範圍認定指出,若磁鐵因附著或結合其他材料後,已失去其原有的柔軟性,則不再屬於軟性磁鐵。CAFC認為,本案DOC合理引用(k)(1)(i)來解釋軟性磁鐵中「軟性」的內涵,並非擅自變更課稅命令範圍,屬合法行使其權限。 (三)系爭產品測試影片提供實質證據支持:Siffron公司提供了測試影片,證明該貨架隔板一旦彎曲就會變形、損壞且失去功能。CAFC 認為這足以支持DOC認定該產品已失去軟性功能,因此不符合課稅命令中軟性磁鐵的描述。CAFC強調,其職責並非重新衡量哪一方的證據較好,只要DOC的認定合理且有實質證據支持,法院即應予以維持。
資料來源:CAFC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4-1164.OPINION.2-17-2026_2648423.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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