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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維持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木櫃、浴室櫃及其組件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之最後認定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3)年12月18日維持商務部(DOC)就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木櫃、浴室櫃及其組件(wooden cabinet and vanit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以下簡稱WCV)課徵反傾銷稅第1次行政檢討案之最後認定結果。
  一、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DOC於2020年4月21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WCV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生產廠商Hualing公司於2020年9月17日向DOC申請新出口商複查(new shipper review, NSR),並同時於2021年4月30日向DOC要求進行反傾銷稅年度行政檢討(AR),最後於2021年7月16日向DOC遞交反傾銷稅AR之個別廠商稅率申請。DOC在進行NSR時發現Hualing公司於2020年6月出口一筆符合美國身心障礙者法(ADA)之木櫃至美國,而對該唯一銷售資料進行善意分析(bona fide analysis),發現其為「非善意」之銷售,不符合新出口商資格,爰DOC於2021年11月12日撤銷Hualing公司的NSR, Hualing公司對此並無異議。
  嗣後,在DOC進行反傾銷稅AR調查時,又因Hualing公司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僅有前述於NSR發現的一筆非善意銷售資料,忽略該筆資料後,已無其他可審核之銷售資料,故DOC撤銷Hualing公司的反傾銷稅AR,致該公司無法適用個別廠商稅率,僅能適用國家別(China-wide)反傾銷稅率261.65%,Hualing公司不服爰對此提出訴訟。
  二、本案爭點:
  (一)Hualing公司主張DOC的最後認定結果有3個不合理之處:
  1、DOC在反傾銷與平衡稅之AR對同樣一筆銷售資料的認定結果不一致,亦即DOC於反傾銷稅AR認定該筆銷售為非善意爰忽略不計,致Hualing公司被核予反傾銷稅率261.65%;平衡稅AR卻有採計該筆資料,因此核予該公司之平衡稅率為14.19%。
  2、DOC違背既定慣例,亦即DOC在進行AR調查時,對於非指定答卷廠商之自願配合調查廠商的銷售資料通常不會進行「善意分析」。然本案DOC卻在反傾銷稅AR調查中對自願配合調查廠商Hualing公司之銷售進行善意分析,明顯違背既定慣例。
  3、DOC之善意分析缺乏實質證據支持。
  (二)系爭規定:
  根據19 U.S.C. § 1675(a)(2)(B)(iv)規定,DOC衡量「整體情況(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來判斷該筆銷售是否為善意,主要考量以下7項因素:(1)銷售價格;(2)銷售是否為商業數量;(3)銷售的時間點;(4)銷售所產生的費用;(5)在美國轉售該涉案產品是否有獲利;(6)這些銷售是否按照公平交易方式;以及(7)其他因素。DOC用上述銷售測試來排除扭曲或不具未來商業行為的銷售資料。
  三、本案判決理由
  (一)DOC的最後認定結果在法律上並無法定不一致之情形:
  反傾銷與平衡稅係屬不同救濟程序,因此DOC各AR調查均具獨立性。另DOC在反傾銷與平衡稅AR係依據2份不同案卷紀錄,在反傾銷稅AR中,Hualing公司先申請進行NSR且將相關訊息記錄在案,隨後再申請進行個別廠商稅率之AR。然而,在平衡稅AR中,Hualing公司係被指定答卷廠商,須依DOC平衡稅調查所需提交相關答卷資料。爰此,DOC需視個別AR紀錄做出個別認定,這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矛盾或不一致。
  (二)法令或既定慣例並未禁止DOC進行善意分析:
  根據19 U.S.C.1675(a)(2)(A),DOC在進行反傾銷稅AR時,需確定每筆進口涉案產品的正常價格、出口價格以決定傾銷差率,故DOC有權不採計非善意銷售來核算適當的傾銷差率。鑒於上述權限,DOC在AR調查中就已知的這筆單一銷售交易進行審視的做法尚屬合理。
  (三)DOC的善意分析具有實質證據支持:
  首先,DOC將Hualing公司的銷售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的進口資料進行比較,發現在同一進口關稅表(HTS)中,Hualing公司的平均單價高出數倍;再與指定答卷廠商中平均單價最高的發票價格相較,Hualing公司的價格亦高出數倍。縱使Hualing公司提出其產品使用特殊木材及製作方法故具獨特性,但DOC考量不同種類木材成本的差異後,也無法解釋前述銷售價格之巨大差異,因此認定此筆銷售為非典型銷售。法院最後裁定,DOC認定H公司涉案產品的銷售價格異常高因而特別(inter alia)關切Hualing公司銷售的本質是否為善意並未有錯。
  其次,有關銷售數量部分,Hualing僅銷售一筆訂單,且後續未再有銷售事實,致使DOC質疑這筆銷售是否為商業數量以及它是否為善意銷售。對此,法院認為DOC認定Hualing公司該筆銷售不符合商業慣例並未有錯。
  最後,DOC進一步指出,該筆銷售缺乏利潤,為非典型的銷售且轉售價格過高,這無法作為該公司未來的商業銷售慣例。綜上,CIT認為DOC係綜合評估前述善意分析應考量之因素後才認定Hualing公司的銷售為非善意,是以裁定DOC前述認定有實質證據支持,維持DOC的最後認定結果。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 23-179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179.pdf)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同意海關就美國硬木膠合板進口商逃避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請求自願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3)年 12 月 14 日判決,同意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總署(CBP)就美國硬木膠合板(hardwood plywood)進口商逃避反傾銷稅及平衡稅(AD/CVD)案之裁定自願重為認定之請求;惟就CBP同時請求CIT發布行政保護令以進行重為認定部分,CIT認為CBP擁有發布行政保護令之固有權力,無需法院發布(Slip Op. 23-176)。
  本案源於DOC於2018年1月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硬木膠合板課徵AD/CVD,嗣後,美國國內業者Plywood Source指稱部分進口商涉嫌逃避AD/CVD,於2018年8月向CBP申請展開逃稅調查。CBP在完成調查前因無法確認在越南使用自中國大陸進口原料再加工成雙層膠合板(two-ply panels)是否屬於課稅範圍,於2019年6月函請DOC進行課稅範圍認定。嗣後,DOC認定雙層膠合板為課稅範圍產品,CBP即依據DOC上述肯定認定之結論,認定Far East American, Inc(FEA)等數家美國進口商(原告)涉及逃稅,原告不服DOC及CBP之認定,同時向CIT提起訴訟。其後,CIT判決DOC須就課稅範圍重為認定,DOC重為認定時(Slip Op.23-122)推翻其先前AD/CVD 課稅範圍涵蓋雙層膠合板的結論,因此,在越南使用自中國大陸進口原料製成之雙層膠合板自不屬於課稅範圍產品,CBP因而就逃稅調查一節,請求自願重為認定。
  CBP主張准其重為認定可以免除法院審理之需要,加速原告獲得應有之救濟。但原告主張DOC重為認定原告進口之產品已非屬課稅範圍,CBP已無重為認定之基礎,況且CBP重為認定程序冗長,將對原告利益造成減損。CIT認為CBP依據DOC產品範圍之重為認定重新考量其逃稅調查涵蓋產品的決定是適當的,且同意CBP重為認定可依據CAFC於Royal Brush案之見解處理商業機密資料揭露之問題。
  就原告主張CBP未提供未經遮蔽的資料故未給予其反駁之機會,如法院同意CBP之自願重為認定請求,亦請CIT發布行政保護令以利其重為認定一節,CIT爰引CAFC於Royal Brush案的裁定指出,儘管無法律或法規授權CBP 可發布行政保護令,然對受逃稅調查的對象提供商業機密資料,並非「商業秘密法」之禁止。倘商業機密的發布是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則向進口商提供商業機密資料即屬「商業秘密法」含義內的法律授權。CIT認為CAFC的裁定已肯認CBP 擁有發布行政保護令的固有權力,CBP有權在調查期間使用行政保護令,向受逃稅調查的進口商提供前開未經遮蔽的資料,並確保該機密商業資料不被公開披露。因此,CIT駁回CBP要求法院發布行政保護令之請求。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3-176;Slip Op.23-122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176.pdf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1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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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0-29  瀏覽人數:6,37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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