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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爭端解決小組裁決土耳其對美國特定產品課徵報復關稅違反WTO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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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爭端解決機構(DSB)於2023年12 月 19 日公布美國控訴土耳其對其特定產品課徵報復關稅爭端案(DS561)之爭端解決小組報告,裁定土耳其為反制美國對其鋼品及鋁製品加徵國安關稅而採行的報復措施違反 WTO 有關最惠國待遇及關稅減讓表之承諾。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同日表示,對於小組報告認可美國依據232條款採行的作為是一項國家安全措施感到滿意,惟也再次聲明國家安全問題不能在WTO爭端解決中審查 ,WTO無權就會員對其安全所面臨的威脅進行糾正。此外,USTR認為WTO無法處理來自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包含土耳其)這種非市場導向的過剩產能問題,因來自該等國家之進口品除對市場導向的鋼鋁產業造成嚴重威脅外,亦威脅到美國的國家安全。 本爭端案源於美國依據其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以進口鋼品及鋁製品危及其國家安全為由,自2018 年3月起分別對進口之鋼品加徵 25%關稅、鋁製品加徵10%關稅,此舉引發中國大陸、歐盟、挪威、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及俄羅斯等國不滿,並紛紛推出補貼措施或報復性關稅 。 依據前開報告,土耳其係於2018年6月25日對原產於美國的特定產品加徵關稅,包含堅果、大米、食品製劑、乙醇、煙草、煤炭、美容與化妝品、特定化學物質、木柴、紙製品、幫浦、X射線零件及汽車零件等22項4-6位碼稅目及479項12位碼稅目產品加徵4%至70%不等的關稅。隨後又於同年8月15日對前述產品提高關稅額度。美國控訴土耳其該些措施不符合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 1994)第1.1條最惠國待遇原則及第2.1(a)和2.1(b)條減讓表之規定。小組裁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系爭措施所適用的相關涵括協定 土耳其認為美國對進口鋼品及鋁製品加徵國安關稅是為防衛措施,爰主張系爭附加關稅措施係根據防衛協定第8.2 條有關實質均等減讓水準及GATT 1994第19.3(a)條有關暫停履行本協定所定之減讓表或其他義務之規定,對美國暫時中止適用GATT 1994第1條及第2條之實質均等減讓及減讓表或其他義務。 小組認為,土耳其採行的系爭措施是否適用前述規定,取決於美國界定的國安關稅措施案屬性,而由於美國主張其國安措施是依據GATT 1994第21條國防安全之例外規定,復依據防衛協定第11.1(c)條規定「會員依GATT 1994第19條以外之規定所尋求、採行或維持之措施,不適用防衛協定」,是以小組裁定美國的加徵國安關稅措施不適用防衛協定第8.2條及 GATT 1994第19.3(a)條規定,爰駁回土耳其之主張,從而裁定土耳其無權依據前述兩項規定採行相應的反制措施。 二、土耳其系爭措施是否違反GATT 1994相關規定 小組裁定土耳其系爭關稅措施不符合GATT 1994第1.1條規定,因土耳其未能立即且無條件地對美國產品適用給予其他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的優惠。小組還裁定,由於系爭措施對美國進口產品課徵超過土耳其減讓表中的關稅水準,因此不符合GATT 1994的第2.1(a)及第2.1(b)條規定。 依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第3.8條規定,倘有違反協定所定義務之情事,即得視為具有表面證據構成對會員利益之剝奪或減損。因此小組裁定土耳其加徵關稅措施已經使美國在系爭協定下獲得的利益受到剝奪或減損。復依DSU第19.1條規定,小組建議土耳其將其與WTO不一致的措施調整至符合GATT 1994規定之義務。
資料來源:1.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3_e/561r_e.htm 2.https://www.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3/december/statement-ustr-spokesperson-sam-michel-wto-panel-ruling-turkiye-additional-duties-certain-produ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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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國際貿易委員會就進口床墊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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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2021年5月美國對自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塞爾維亞、泰國、土耳其和越南等國家進口床墊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美國進口商CVB公司不服國際貿易委員(ITC)對本案做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之認定,爰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提訴。 美國床墊市場的主要產品可區分為紙箱包裝床墊及平面包裝床墊,美國國內業者以生產平面包裝床墊為主,進口品則以紙箱包裝床墊為主。紙箱包裝係將床墊捲成筒狀後壓縮封膜以減少體積,再裝入長方體的紙箱,有利於海運及內陸物流運送。紙箱包裝之床墊拆封後與平面包裝床墊具有高度相容性及替代性。 原告CVB公司主張,美國消費者的偏好大幅傾向紙箱包裝床墊,此為生產平面包裝床墊為主的國內業者獲利下跌的最主要原因,不應歸責於涉案產品之進口,ITC於最後調查報告中說明生產紙箱包裝床墊國內業者的業績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2017年至2020年9月)好轉,恰可證明此點。CVB公司認為ITC刻意忽略美國床墊市場的區隔性,將紙箱包裝與平面包裝床墊混為一談,因而做出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之錯誤認定。 CIT指出,ITC對於國內業者生產產品類別之區分、購買者的消費偏好分析、調查購買者選擇產品的考量因素排序等做法錯誤。CIT認為ITC運用統計技巧,刻意做出多數國內生產者同時生產紙箱包裝及平面包裝床墊的論述。例如ITC於報告中指出,2019年有近1/4(12家)答卷國內生產商同時生產平面包裝和紙箱包裝床墊,且這12家廠商占美國2019年紙箱包裝床墊大部分的生產量。但事實上這12家中有5家生產紙箱包裝床墊的比例非常小(遠小於1%)。此外,ITC於調查報告描述19家購買者中有11家購買者均會購買或進口平面包裝和紙箱包裝床墊,但事實上購買或進口紙箱包裝床墊的比例也是非常小。CIT也表示ITC對於購買者選擇產品的考量因素分析之論述亦有錯誤等。 儘管CIT認為ITC的調查報告存在上述錯誤,但強調該些錯誤均屬於不影響最後調查結果有效性的無害錯誤(harmless error)。原告CVB公司的各項主張,關鍵在於可否將紙箱包裝床墊與平面包裝床墊視為相同市場,對此CIT表示,相關法規或判例並無要求ITC必須進行市場區隔分析,ITC依據涉案產品範圍以整體產業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係屬合理做法,因此ITC將2種包裝的床墊視為相同市場進行綜合分析並無錯誤。而ITC在調查報告的最後幾頁特別針對生產紙箱包裝床墊的國內業者說明其營運狀況,認定調查資料涵蓋期間雖然生產紙箱包裝床墊的國內業者盡各種努力使業績有所好轉,但仍然遭受損害,CIT認為此部分之論述已正面回應CVB公司之反對意見。 CIT認為儘管在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國內產業部分指標有所改善,ITC經綜合評估各項因素後仍認定國內產業遭受損害,係合於美國法典19 U.S.C. § 1677(7)(J)之規定,亦合於19 U.S.C. §1516a(b)(1)(B)(i)有關實質證據之規定。
資料來源:CIT官網,Slip Op No. 23-184 詳細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18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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