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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針對進口細丹尼聚酯纖維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依據WTO本(2024)年3月11日之通知文件(G/SG/N/6/USA/1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年2月28日針對進口細丹尼聚酯纖維(fine denier polyester staple fiber,下稱涉案產品)進口數量增加是否造成美國國內產業損害展開防衛措施調查(下稱本案)。倘ITC作成肯定認定,美國總統得依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對自所有國家進口之涉案產品採行防衛措施,以保護國內產業。
  本案涉案產品為細丹尼聚酯纖維,未初梳、未精梳或未另行處理以供紡製用者,支數少於3.3分德士(即3丹尼),其橫斷面不超過1公釐者,調查產品範圍涵蓋所有細丹尼聚酯纖維,包含塗層布料及無塗層布料,HTSUS稅號為5503.20.0025。但排除支數在3.3分德士(含)以上之聚酯纖維,HTSUS稅號為5503.20.0045及5503.20.0065;以及低熔點聚酯纖維(low-melt polyester staple fiber),HTSUS稅號為5503.20.0015等產品。
  本案ITC係根據Fiber Industries LLC(亦稱Darling Fibers)、南亞塑膠美洲公司(Nan Ya Plastics Corp, America)及Sun Fiber LLC等美國國內生產商之申請展開調查,申請人主張涉案產品進口量從2019年約1億9,520萬磅增加至2023年約2億8,230萬磅,在過去5年內成長約44.6%,進口量占國內生產量之比率亦呈穩定增加。另申請人表示,進口增加係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之主要原因,理由如下:(1)進口涉案產品之市占率大幅增加,致國內產業之生產量大幅下降、生產設備大量閒置;(2)受低價進口影響,國內產業之產能利用率嚴重下降;(3)2019年至2023年間,國內產業財務實績下滑;(4)過去5年,國產品市占率下降致國內產業失業率上升。另本案申請人未提供有關不可預見發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之相關證據,亦未主張須採取臨時救濟措施之緊急情況(critical circumstances) 存在。
  有關本案調查程序部分,查美國自2018年3月16日起對中國大陸及印度之涉案產品課徵平衡稅,另自2018年7月20日起對中國大陸、印度、韓國及我國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其中我國廠商的反傾銷稅率為0%~48.86%。上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經2023年6月落日檢討後,美國已宣布繼續課徵5年。由於涉案產品已採行前述貿易救濟措施,ITC據此認定本案符合19 U.S.C. § 2522(b)(2)(B)條規定屬極其複雜(extraordinarily complicated)案件,爰延長調查期限至本年7月9日作出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倘ITC作成肯定認定,將於本年8月26日前向總統提交本案報告(含產業損害認定、建議措施及委員會成員之不同意見等)。
  此外,本案產業損害聽證訂於本年6月4日舉行。若產業損害調查作成肯定認定,另訂於本年7月23日舉行進口救濟措施聽證。參加聽證應以書面申請,欲於聽證陳述意見者,須參加聽證會前會。未出席聽證者得於本年6月11日前就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提交書面意見,本年7月29日前得就救濟措施提交書面意見。
  另查我國「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庫」,稅號5503.20.00之貨品為聚酯纖維棉,未初梳、未精梳或未另行處理以供紡製用者,其2023年出口值約2.72億美元,出口量約22.2萬公噸,主要出口地區為越南、墨西哥、美國及英國,其中美國出口量排名第3,占出口總量約8%。

資料來源: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4_e/safe_usa_03mar24_e.htm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對自印尼進口之床墊課徵反傾銷稅案部分發回商務部再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下稱CIT)於本(2024)年2月20日針對商務部(下稱DOC)對自印尼進口之床墊(mattresses)課徵反傾銷稅案(下稱本案)之重為認定,部分肯認,部分發回DOC再重為認定。
  本案涉及DOC在決定傾銷差額時關於出口價格及正常價格的計算方式。當涉案廠商將涉案貨物輸往美國之出口價格低於該貨物在涉案國境內於通常貿易過程之銷售價格(即正常價格)時,即存在傾銷。惟若DOC認為涉案廠商提供之上述價格不可靠時,則可不採其交易價格而另行推算。在出口價格部分,若為關聯企業之交易,則DOC將該關聯企業首次出售給美國之非關聯廠商的價格,並減去佣金、銷售費用、進一步加工費用以及利潤來推算,稱為推定出口價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在推定正常價格部分(constructed normal value),其中DOC應使用涉案廠商之實際銷售、一般和管理費用以及推算利潤等來推算;但若認不可採信,法規也另有規範。
  本案為DOC依CIT先前判決重為認定並再提交法院審理,惟原告印尼廠商Zinus Global Indonesia 及被告訴訟參加人美國生產廠商部分反對DOC的重為認定,包括計算推定出口價格是否將運輸途中的床墊納入考量、原告與母公司間的交易(韓國母公司參與原告在美國之銷售行為)屬性之判定,以及計算推定正常價格有關替代原告的原料成本之進口資料選擇等爭議。本案CIT判決DOC須就前2項再次重為認定,但肯認DOC之第3項認定,其判決重點摘要如下:
  一、DOC將運輸途中的床墊納入推定出口價格之計算於法不合
  DOC於重為認定中,因原告提交之其床墊銷售量超過購買量而認定原告提供的資料有缺失,故依19 U.S.C.§ 1677e(a)規定以可得資料替代,將運輸途中的床墊納入推定出口價格之計算。CIT認為,DOC認定原告資料有缺失為實質證據所支持;但未依規定先行告知原告或提供其補救的機會,於法不合,DOC須重為認定進一步解釋。
  二、DOC就於推定出口價格計算時,將原告母公司參與原告在美國的銷售行為視為手續費及佣金之作法有所不當
  DOC重為認定中,引用卷證資料說明原告母公司在調查期間參與對美國銷售涉案床墊的行為,僅限於訂單輸入等文件處理和發票管理。因此,DOC認定母公司對原告床墊的銷售活動參與極小,故原告與母公司的交易屬於關聯企業間之手續費及佣金而無人事及管銷費用等之銷售費用。
  惟被告訴訟參加人反對DOC之認定,並引用原告回卷資料表示,原告將床墊銷售給母公司後,由其轉售至美國之關聯企業或非關聯的客戶,且由母公司決定出口價格。因此母公司負責大量銷售,DOC卻認為未產生任何的人事及管銷費用,顯不合乎商業合理性。由於DOC承認此項認定有缺失並請求法院發回,爰CIT准其所請。
  三、DOC在決定原告之推定正常價格時,採用印尼進口資料為實質證據所支持
  DOC在計算原告之正常價格時因原告所使用的10種原料投入係採購自中國大陸關聯廠商,而DOC視中國大陸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故DOC必須另尋找可以反映出非相關係人交易之市場價格。DOC於本案初步認定時採全球貿易資料庫(Global Trade Atlas, GTA)之印尼及其他共計7個國家之加權平均進口價格,但在本案最後認定時,改採GTA中僅印尼的進口數據來作為原告之原料成本。對此,被告方訴訟參加人反對DOC的做法,其主張DOC更改原做法卻未提供充分解釋。
  CIT認為,相較於GTA之7國加權平均進口價格,GTA之印尼市場價格是印尼答卷廠商更可能自市場及非關聯廠商取得的價格,可視為證卷記錄中之合理的市場價格,DOC沒有必要再考慮其他可得的選項。因此,CIT判決DOC採用GTA印尼進口數據是合理、合法且有實質證據所支持。

資料來源: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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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9-06  瀏覽人數:6,19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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