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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保護國內鋼鐵業及造船業宣布擬採新措施
  美國拜登政府於本(2024)年4月17日宣布多項擬針對中國大陸之貿易措施,包括要求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考慮提高對中國大陸鋼鋁產品之進口關稅,並向墨西哥施壓防止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鋼鐵產品繞道進口以規避美國關稅。同日,USTR宣布對中國大陸在海事、物流及造船業之貿易做法展開301調查。
  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授權美國總統對外國政府之任何不公正、不合理、差別待遇、或是違反國際貿易協定,而使美國商業發展造成負擔與限制的當地法令、政策或實務時,得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報復措施或制裁行動)。美國貿易代表戴琪(Katherine Tai)表示,本次申請書中指控中國大陸一直試圖主導海事、物流及造船業,並列舉其為達成目標使用之不公平、非市場政策等做法,破壞公平競爭環境,戴琪保證會對該些指控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
  拜登政府表示,鋼鐵產品是美國造船業關鍵原物料,從運輸貨物的造船廠到維護全球海洋安全的海軍艦艇,為美國提供主導地位之工業能力,並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由於中國大陸鋼鐵市場產能過剩及非依市場機制之投資,導致中國大陸低價鋼鐵傾銷全球各地,目前美國對中國大陸特定鋼鋁產品課徵之301關稅平均稅率為7.5%,為扼止中國大陸此等不公平之貿易行為,拜登總統進一步指示USTR考量將現行301關稅上調3倍。此外,拜登政府亦宣布將進一步與墨西哥合作,確保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無法透過第三國(即墨西哥)轉運至美國以規避美國232或301等關稅。
  美國232措施係依據美國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規定,倘美國商務部(DOC)認定進口產品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美國總統有權對該產品之進口採取調整措施,包括提高關稅、設定配額或採取其他非貿易措施。美國前總統川普以保障國家安全為由,自2018年3月23日起分別對鋼、鋁產品加徵25%及10%關稅
  有關現行301關稅,USTR於2017年8月18日就中國大陸在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及創新之貿易做法展開301調查,並自2018年起至2019年陸續公告課稅清單對特定產品加徵25%及10%關稅。2019年12月13日,USTR發布新聞稿說明美中雙方達成協議,對年貿易額約2,500億美元中國大陸製產品維持25%關稅,並對年貿易額約1,200億美元中國大陸製產品課徵7.5%關稅(參考本週報第817期)。
  另拜登總統表示,為促進美國製造潔淨鋼鐵(clean American-made steel)之投資,透過「跨黨基礎建設法」(Bipartisan Infrastructure Law)及「降低通膨法」(Inflation Reduction Act)宣布6項計畫,為潔淨鋼鐵提供高達15億美元之資金,目標係為降低能源密集型產業之碳排放量,並稱此舉有助於美國鋼鐵產業之復甦。
  USTR指出,本年3月12日收到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USW)等5個工會提交之301調查申請書,經審查後於本年4月17日展開調查及徵求公眾評論意見,並已向中國大陸請求進行協商。利害關係人得於本年5月22日前提交書面意見及聽證申請,聽證訂於本年5月29日舉行,利害關係人得於聽證後7日內提交反駁意見。

資料來源:美國白宮及美國貿易代表署官網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4/april/ustr-initiates-section-301-investigation-chinas-targeting-maritime-logistics-and-shipbuilding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4/04/17/fact-sheet-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announces-new-actions-to-protect-u-s-steel-and-shipbuilding-industry-from-chinas-unfair-practices/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301%20CN%20Maritime%20Logisitcs%20Shipbuilding%20-%20FRN.pdf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商務部對自印度進口顆粒狀聚四氟乙烯樹脂課徵反傾銷稅案須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3月14日判決商務部(DOC)對自印度進口之顆粒狀聚四氟乙烯樹脂(granular polytetrafluoroethylene resin)課徵反傾銷稅案須重為認定,就印度出口商Gujarat fluorochemicals limited(以下稱Gujarat公司)提交之費用分配及價格調整是否可行,以及DOC使用的分析方法是否導致不準確或扭曲等疑義,退回DOC重新考量(Slip Op.24-32)。
  本案源於DOC應原告美國國內生產商Daikin America, Inc(以下稱Daikin公司)申請,於2023年2月對自印度及俄羅斯進口涉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選定Gujarat公司為印度之唯一指定答卷廠商,要求該公司提供以單位成本為基礎的運費,Gujarat公司則提供合計的運費總額,DOC最後認定採納該項資料並據以計算其傾銷差率。Daikin公司不服向CIT提起訴訟,CIT認為DOC最後認定之作法無實質證據支持,退回DOC重新考量。CIT的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DOC未處理產品批號與特定出貨相關聯的卷證紀錄
  Daikin公司主張DOC違反19 U.S.C.§1677e(a)(2)規定應適用其他可得事實計算Gujarat公司運費的義務。DOC之所以有此義務,是由於Gujarat公司未能按照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在特定交易的基礎上提供運費資訊,且Gujarat公司也了解其有義務提交該項資料。另依據19 CFR § 351.401規定,當提供的特定交易資料不可行時,授權調查機關可以考量費用分配和價格調整,但必須確定使用的分配方法不會導致不準確或扭曲。Daikin公司認為該公司處理客戶投訴時通常能夠將產品批號與特定出貨資料聯結起來,便不能在未完整答卷時還享受利益。
  針對DOC認定卷證紀錄並未顯示產品批號與特定出貨相關聯,而無法做成按批號分配運費會比Gujarat公司提交之運費總額更符合特定交易成本的結論,CIT認為問題即在於DOC未能處理相關卷證紀錄,例如出口客戶投訴登記冊上顯示該公司追蹤商品批號的紀錄。又DOC在拒絕原告有關Gujarat公司的運費分配存在扭曲的主張時亦無任何實質分析,因此退回DOC重新考量。
  二、無實質證據支持Gujarat公司符合推算出口價格沖銷的資格
  針對Daikin公司主張DOC同意Gujarat公司進行推算出口價格沖銷無實質證據支持一節,CIT審理後認為,當DOC發現該公司未能履行19 C.F.R.§ 351.401(b)(1)規定的義務而確定調整的金額和性質以證明其符合推算出口價格沖銷的資格時,即透過補充問卷予該公司第二次彌補資料不足的機會。在該公司拒絕提交量化分析的補充資料後,DOC仍進行推算出口價格沖銷。因此CIT認為無實質證據支持Gujarat公司符合沖銷的條件,退回DOC重為認定。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4-32
Daikin Am., Inc. v.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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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9-06  瀏覽人數:6,19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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