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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就歐盟對自南非進口之柑橘類水果植物檢疫措施訴諸WTO爭端解決
  依據WTO通知文件,南非主張歐盟對自南非進口之柑橘類水果採取之植物檢疫措施違反WTO相關規範,於本(2024)年4月24日正式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要求與歐盟進行諮商。此為南非就歐盟對柑橘類水果進口措施發起的第2起爭端案,另一起爭端案係南非於2022年7月就與蘋果蠹蛾(false codling moth) 相關的植物檢疫措施向歐盟提出諮商,而本次諮商請求涉及柑橘黑斑病(citrus black spot)之植物檢疫措施,亦影響自南非進口之柑橘類水果。
  一、系爭措施
  (一)蘋果蠹蛾植物檢疫措施(DS613):
  南非表示,一直以來,只要南非柑橘類水果以有效的系統方法或其他有效的採收後處理方式確保不受蘋果蠹蛾的侵害,即可自由輸往歐盟。為此南非制定了一個「柑橘系統方法」,在這個系統方法下,柳橙及其他柑橘產品從南非出口到歐盟沒發生過顯著問題。惟自2022年7月14日起,歐盟首次要求進口的柑橘類水果必須在進口前接受指定的強制性冷藏處理程序及特定期限(最多25天)的預冷步驟。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強制性的處理程序必須於出貨前在出口國進行。這些植物檢疫要求適用於所有進口產品,無論進口成員國是否具有像南非「柑橘系統方法」的有效系統方法,或是有其他有效的採收後處理方式確保不受蘋果蠹蛾的侵害。
  南非表示,歐盟前述新要求對柑橘類水果的進口措施產生重大變更,然而僅給予23天來落實這些新要求,且這些變更係於出口季節中實施,致使落實工作變得更加困難且時間緊迫。此外,於新措施生效至適用日間,即2022年6月24日至7月14日期間,已有許多取得符合歐盟當時現行要求及依南非現有系統方法簽發植物檢疫證書的柑橘類水果輸往歐盟,這些水果會在2022年7月14日之後抵達歐盟,屆時歐盟的新植物檢疫要求已開始適用。極短的23天實施期限並未給予南非的生產者有足夠的時間適應歐盟新要求,及讓南非的國家植物保護機構制定出適合的認證程序來證明符合新要求。
  (二)柑橘黑斑病植物檢疫措施(DS624):
  南非主張,自1992年起歐盟即禁止進口受柑橘黑斑病影響的南非柑橘類水果,儘管柑橘類水果不是這種生物可行的傳播途徑。歐盟在沒有充分科學依據的情況下,將這種生物歸類為無葉柑橘類水果的檢疫害蟲,並進一步列為優先檢疫害蟲(priority pest)。由於這樣的錯誤分類,歐盟特別建立繁瑣的批准、驗證、取樣、檢查、檢驗、測試、包裝、運輸、認證、標籤及溯源性(traceability)要求,必須符合這些要求才能將指定的水果輸往歐盟。
  二、法律依據
  南非控訴歐盟該些系爭措施與以下協定之規定不一致:
  (一)歐盟的植物檢疫措施,未根據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SPS協定)相關規定執行,不符SPS協定相關規定。
  (二)歐盟措施對來自南非柑橘類水果造成進口限制,與GATT 1994第11.1條有關數量限制之普遍消除義務不一致。
  (三)根據GATT 1994第1.1條及第3.4條,歐盟對不同產地的同類產品進行歧視,與GATT 1994第1.1條及第3.4條有關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之義務不一致;
  (四)歐盟未能以平等、公正及合理之方式實施該些措施,與GATT 1994第10.3(a)條有關應以平等、公正及合理方式執行法律之義務不一致。
  為確保諮商在DSU第4.3條規定的30天期限內進行,南非建議諮商可於2024年5月6日至8日之間或視需要提前於瑞士日內瓦WTO總部舉行。

資料來源:WTO官網,詳細網址如下:
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4_e/ds624rfc_24apr24_e.htm
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2_e/ds613rfc_29jul22_e.htm

歐盟已依據外國補貼規章發起多起調查案件
  歐盟於去(2023)年7月所實施的外國補貼規章(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FSR),可針對涉嫌接受外國補貼進而可能對歐盟內部市場造成扭曲之負面影響展開深入調查(in-depth investigations)(參考週報第1028期)。FSR亦規定,參與歐盟政府採購招標的企業(undertakings),倘其採購合約的估計值超過2.5億歐元,並且在最近3年從第三國獲得至少400萬歐元的財務補貼時,則該企業有義務向歐盟申報。歐盟執委會將檢視申報內容再決定是否對該企業展開深入調查。另,執委會如收到來自成員國、自然人、法人或協會等任何有關可能扭曲歐盟市場之外國補貼訊息,亦可依職權(ex officio)啟動調查。執委會依據FSR調查後可能結果為 (1) 接受企業提出之承諾,如果該些承諾可以完全有效地消除市場扭曲;(2)禁止該企業得標;或(3)發布無異議(no-objection)決定。另當投標企業符合申報門檻卻未履行申報義務,將面臨不超過前一財務年度總營業額10%之罰鍰。
   首宗調查案是中國大陸國有列車製造商中車公司參與保加利亞交通運輸部的政府採購標案,該公司於本(2024)年1月22日依FSR向執委會提出申報,嗣後執委會於本年2月16日展開調查,嗣後中車公司退出該項投標案。第2宗及第3宗案件為中國隆基綠能(Longi Solar)公司及上海電氣(Shanghai Electric),向羅馬尼亞太陽能發電園區興建工程之公開招標案進行投標所提出之申報,執委會於本年4月3日展開調查。第4案件為本年4月9日歐盟執委會官員表示,歐盟將對歐盟5國(西班牙、希臘、法國、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風電場開發條件案之中國大陸的風力渦輪機供應商是否涉及外國補貼進行調查。
   第5宗案件為執委會於本年4月23日檢查中國大陸安檢設備製造商同方威視(Nuctech)在波蘭、荷蘭的辦公室,因其認定有跡象顯示這家公司可能接受了扭曲歐盟內部市場的外國補貼。依據FSR第14條規定,執委會可事先通知成員國到其境內企業或公協會進行必要檢查,並可進入該企業或公協會任何廠區、土地和運輸工具、檢查簿冊及業務紀錄、要求企業解釋與檢查主題有關之事實與文件,必要時可以查封營業場所和帳簿紀錄。此外,如果被調查企業不合作,執委會可以依據掌握的事實作出決定,並可處以罰款。另若企業或公協會反對檢查,成員國人員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應要求酌情獲得警察或同等執法機構的協助,以便執委會人員能夠進行檢查。另依據FSR第15條,執委會在獲得非成員國政府正式同意下,亦可至非成員國執行第14條部分條文之必要檢查。
   此外,在歐盟於2017年修訂的反傾銷基本法部分,要求執委會必須就國別或部門別之市場情況存在顯著扭曲提出報告並予以更新,利害關係人可以引用參考,執委會於調查時不採用其市場價格而是改採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之價格作為正常價格。執委會於2017年12月首次公布中國大陸市場扭曲報告,於本年4月10日發布更新,新增電信、半導體、鐵路設備、環保產品(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車部門存在市場扭曲。

資料來源:EU 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相關網站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tatement_24_1729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1803
https://ec.europa.eu/transparency/documents-register/detail?ref=SWD(2024)91&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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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7-04  瀏覽人數:5,97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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