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我國貿易救濟案件專網 我國貿易救濟案件專網

當期刊物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多層木質地板材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須第2次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4月19日判決商務部(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多層木質地板材(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須再度重為認定,就選擇巴西為主要替代國並使用巴西和馬來西亞的資料評估原木投入成本,以及排除巴西資料中西班牙進口膠合板(plywood)相關數據等疑義,退回DOC重新考量。
  本案源於DOC進行旨揭行政檢討案(資料涵蓋期間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時選定江蘇森茂竹木業有限公司(下稱森茂公司)為指定答卷廠商,因中國大陸為非市場經濟(NME)之國家,DOC於最後調查時選擇巴西為主要替代國,並以馬來西亞的資料評估橡木與非橡木原木的投入成本,DOC認為巴西資料中之西班牙進口膠合板相關數據不正確而將其排除,最後核算森茂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39.27%。森茂公司不服而向CIT提起訴訟,案經審理後CIT退回DOC重為認定,DOC重為認定時大致維持原本做法,仍以馬來西亞的資料評估橡木原木的投入成本,並維持排除西班牙進口膠合板相關數據,僅改以巴西資料評估非橡木原木投入成本,重新核算森茂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34.68%。CIT認為DOC重為認定後的結果仍缺乏實質證據支持,爰再度退回DOC重新考量。CIT對於主要爭點的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以巴西作為主要替代國
  CIT表示,DOC未能引用證據資料支持其關於替代資料之決定,僅援引初步認定備忘錄及初步替代價格備忘錄之內容說明其重為認定之結果,包括巴西與馬來西亞的替代國資料可公開取得、符合檢討資料涵蓋期間、可代表廣泛市場平均水準、不含相關稅賦,且可取得專屬於投入原料的資料。CIT指出,初步認定備忘錄及初步替代價格備忘錄本身只能代表調查機關的觀點,而非屬於證據資料,亦未論述何以選擇巴西作為主要替代國,因此證據力不足以支持DOC選擇巴西作為主要替代國資料。
  二、以馬來西亞資料推算原木成本
  DOC表示,因巴西無符合橡木原木稅號的進口資料,因此需要使用第2替代國資料,這符合DOC的慣例。CIT認為前項爭點DOC未能引用實質證據說明選擇巴西作為主要替代國之決定,因此DOC自無法作成以馬來西亞資料作為推算橡木原木成本第2替代國資料之結論。
  三、排除西班牙進口膠合板相關數據
  DOC主張,為使用最佳可得資料(best available information)增加計算傾銷差率的正確性,必須排除主要替代國巴西資料中關於西班牙進口膠合板明顯錯誤的數據。CIT認為,DOC應給予利害關係人提供正確資料的機會,從而計算更準確的傾銷差率,而非只是刪除錯誤資料,且未說明為何刪除該些資料比允許利害關係人提供正確資料更能計算正確的傾銷差率。
  綜上所述,CIT判決DOC第1次重為認定的結果缺乏實質證據支持,退回DOC再次進行重為認定。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4-47,詳細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47.pdf

歐盟執委會依據數位服務法對Facebook及Instagram展開正式調查
  歐盟執委會於本(2024)年4月30日宣布對Meta公司旗下的Facebook及Instagram是否違反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規定展開正式調查。歐盟DSA係自本年2月17日正式施行,除雇用員工數少於50人且年營業額低於1,000萬歐元之小型企業外,所有於歐盟擁有線上用戶之線上平臺皆必須遵守其規定。由於Facebook及Instagram在歐盟擁有每月超過4,500萬活躍用戶,在2023年4月25日依DSA被指定為超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爰自是日起4個月後,即2023年8月底,Facebook和Instagram必須開始遵守DSA規定的義務。
  執委會主席表示,執委會已建立保護歐洲公民免受第三國針對性假訊息操作的手段,如懷疑有違反DSA規定將採取行動。特別是在選舉時期大型線上平臺必須投入足夠資源以履行其義務。
  本案係執委會根據Meta公司於2023年9月提交的風險評估報告所做之初步分析、Meta公司對執委會要求提供資訊的回覆、公開可用報告及執委會的分析資料展開調查,調查重點如下:
  一、詐欺廣告及假訊息:執委會懷疑Meta公司在歐盟境內處理有關詐欺廣告之傳播、虛假訊息之活動及協同性造假行為(coordinated inauthentic behaviour)不符合DSA的義務。該些內容之擴散可能對公民討論、選舉過程、基本權利及消費者保護造成風險。
  二、政治內容的能見度:執委會初步認為Meta公司在政治內容處理上,將Instagram及Facebook推薦系統(包括動態消息)中的政治內容予以降級,不符合DSA規定的義務。執委會的調查將著重於Meta公司該策略是否符合透明度與用戶救濟之義務,以及是否有評估及降低對公民討論與選舉過程造成的風險。
  三、在歐洲議會選舉及各成員國的其他選舉舉行前,缺乏一個有效的第三方即時公民討論及選舉監控工具:
  (一) Meta公司正在逐步淘汰一項名為CrowdTangle的公共洞察工具,它可提供研究人員、記者及公民社會透過即時視覺儀表板進行選舉監控。依執委會最近為VLOPs提供者制定之選舉過程系統風險指導方針,選舉期間應該擴大此類工具的使用權限。執委會初步認為Meta公司此項CrowdTangle的淘汰計畫未能認真評估並減輕Facebook及Instagram對公民討論、選舉過程及其他系統風險的影響。
  (二) 鑒於Meta公司平臺在歐盟的影響力(每月有超過2.5億活躍用戶),以及歐洲議會及各成員國即將舉行選舉,淘汰此工具可能對公民討論及選舉過程中涉及誤導及假信息之追蹤能力、干預及壓制選民之識別以及提供事實查核人員、記者及其他相關選舉利害關係人整體即時透明度等造成損害。
  (三) 執委會保留對損害進行評估之權利,期望Meta公司立即提交必要資訊以進行評估。執委會亦期望Meta公司能迅速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為研究人員、記者及選舉官員提供適當的使用權限以使用其內容即時監控工具,確保其服務受到有效即時的公眾監督。
  四、標記非法內容的機制:執委會初步認為Meta公司允許用戶通知其服務上存在非法內容之通知及行動(Notice-and-Action)機制不符合DSA義務,因該機制未能滿足易於使用且使用者友善的要求。同時,執委會懷疑Meta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內部申訴處理系統,提供用戶對於審核系統之決策提出申訴。
  執委會展開正式調查後將繼續蒐集證據,例如請Meta公司提出額外資訊、進行面談或檢查,並有權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例如採取臨時措施及做出不合規的決定。執委會也可接受Meta公司做出的承諾,以糾正調查中發現的問題。DSA並無訂定調查的法定期限,深入調查的持續時間將取決案件的複雜程度、公司與執委會的合作程度及辯護權之行使等因素。若Meta公司上述行為證實違反DSA相關規定,則將面臨鉅額罰款。

資料來源: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2373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更新日期:113-09-06  瀏覽人數:6,195,954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