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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自阿根廷進口輸油管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案部分發回商務部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3月14日就自阿根廷進口輸油管產品(oil country tubular goods, OCTG)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計算產業代表性時,是否重複計算國內產業生產數據部分發回商務部進一步說明或重為認定。
  本案源於Borusan Mannesmann Pipe U.S. Inc等美國生產廠商(下稱申請人)2021年10月6日向DOC申請對自阿根廷、墨西哥、韓國及俄羅斯等國進口之OCTG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其間,DOC分別於同年10月7日及10月19日寄發問卷要求申請人就產業代表性計算等問題提出說明並接受意見評論後,DOC於2021年10月26日依據19 U.S.C. § 1673a(c)(1)(A)條規定之20日法定期限展開調查。Tenaris Bay City, Inc.等公司(下稱原告)曾多次就申請書提出不同意見,主張申請人不具產業代表性。DOC最後於2022年9月29日對前述反傾銷案作成肯定之最後認定結果。原告就對自阿根廷進口之OCTG展開反傾銷調查事向CIT提起訴訟,CIT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DOC採用其他資訊認定申請人具產業代表性
  根據19 U.S.C. § 1673a(c)(4)(A)條有關產業支持度規定,明示支持申請案之同類貨物生產者生產量,應占國內同類貨物總生產量25%以上,且占明示支持者及反對者之同類貨物總生產量50%以上。19 U.S.C. § 1673a(c)(4)(D)(i)條規定,若產業支持度未達50%,調查機關應進行產業問卷調查或採用其他參考資料認定之。而19 U.S.C. § 1673a(c)(1)(B)條規定,倘有上述情形,DOC得於例外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下將展開調查期限展延至多40日。另外,19 C.F.R. § 351.203(e)(1)條規定,生產資料以最近12個月之產量或產值計算之,倘未能取得該期間之合理數據,DOC得參考替代資料計算之。
  原告主張:(1)無論是申請人或DOC之計算方式,明示支持申請案之國內同類貨物生產者之生產量占明示支持者及反對者總生產量,均未達法定50%以上;(2)DOC應進行產業問卷調查;(3)申請人以出貨量計算產業支持度,未提供實際生產數據;及(4)DOC應延長展開調查期限。
  有關產業代表性之爭議,DOC表示,申請人雖提供本身的生產數據及其他生產廠商之支持聲明,但該等生產數據並未涵蓋全體國內產業且無法據以取得2020年全年數據,故DOC採用類似但更為保守之方法,以申請人2018年及2019年之出貨數據,及DOC對整體產業2020年實際生產數據之估計來計算產業支持度,據此認定明示支持申請案之國內同類貨物生產者之生產量占國內同類貨物總生產量25%以上,符合法律規定。
  CIT認為,根據申請人的計算方式及DOC採用的替代方法計算出的產業支持度可達前述法定25%以上之支持要件。至於前述法定50%以上之支持要件,DOC決定依據審查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參考資料及本案卷證中合理可得的資料來認定之。CIT認為,DOC未進行產業問卷調查係屬DOC行政裁量權,而原告未進一步舉證本身的生產數據或以其他證據來反駁DOC前述認定基礎。據此,CIT裁定DOC做法並未違法。
  另有關展開調查期限問題,CIT指出,法規中「得」字隱含DOC可自行決定是否延長期限,而DOC根據申請人及自己的估算方法,認定申請人已具備足夠的產業支持度證據,且原告並未提出存在例外情況之證據,因此CIT裁定DOC未延長展開調查期限具有實質證據支持。
  二、2020年生產數據之重複計算
  原告指出,根據申請人之官網介紹,未能知悉其製程是否同時包含OCTG之生產及加工,並援引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在另一件有關OCTG之落日檢討案將PTC Liberty公司列為同類貨物生產商,其僅加工而並未生產涉案產品。據此,原告主張由於某些國內廠商之製程同時包含生產及加工涉案產品,申請人及DOC在計算國內產業支持度時,均未能確認是否重複計入加工作業(finishing operations)階段之生產數據,從而可能扭曲展開調查之認定基礎。
  DOC則表示,原告主張毫無根據,受調查產業範圍即包含加工作業階段。然CIT認為,DOC未就國內同類貨物生產量是否重複計入加工作業階段數據作充分說明,且案卷紀錄亦未能證明加工作業未重複計算,爰就此部分裁定發回DOC進一步解釋或重為認定。

資料來源:USCIT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31.pdf

歐盟首次依國際採購工具對中國醫療設備採購市場展開調查
  歐盟執委會依據2022年制定之國際採購工具(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IPI),於2024年4月24日主動針對中國醫療設備公共採購市場對歐盟企業和產品的不公平歧視措施進行調查。在此案之展開調查文件中,執委會臚列中國醫療設備採購市場之法規、措施及做法中有關優先採購其本國產品之情事如下。
  一、優先採購國產品,例如(一)中國「政府採購法」第10條規定,政府採購應優先採購本國貨物、工程、服務;(二)「中國製造2025」要求本國醫院採購中高端醫療設備時須採購國產品之比例,在2020年須達50%,2025年須 達70%;(三)2021年中國「政府採購進口產品審核指導標準」要求地方政府加強315種產品的國產品採購比例,其中178種醫療設備須達100%;(四)中國國務院「2015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通知」中要求,公立醫院優先配置使用國產醫用設備。
  二、透過「進口商品採購管理辦法」對進口產品之採購條件比本土產品更加嚴格,例如:(一)對進口產品的採購實施嚴格的申請、評估及審批程序,以審核是否有優先採購國內產品;(二)在進口貨物採購合約中明定為維護國 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終止合約之條款;(三)明確規定政府採購進口產品時,可優先採購向中國企業轉移技術的供應商的進口產品。
  三、中央政府之藥品採購附加條件使標單異常低價致廠商無法獲利。
   執委會認為中國採取上述措施對外國企業有不公平的對待,歐盟此前曾多次向中國當局提出關切,但沒有令人滿意的答覆,爰決定依職權進行 IPI調查。執委會將請中國相關單位提出看法及資訊,並希望促進雙方之對話以消除公共採購的歧視,如無法消除歧視,將採IPI之相應措施。
   IPI旨在改善歐盟經濟營運商(economic operators)、商品和服務進入第三國公共採購和特許市場的機會。依據IPI之規定,歐盟執委會依職權或依成員國、利害關係人檢據申訴,針對第三國對歐盟經濟營運商、商品和服務的措施或做法(下稱第三國措施或做法)有無歧視歐盟企業和產品進行調查。執委會應審查第三國公共採購或特許市場之法律、規則或其他措施的透明程度,及其是否對歐盟經濟營運商造成嚴重且經常性的市場進入限制。執委會將邀請涉案第三國提供意見及相關資訊俾利進一步與其進行磋商,以減少或消除所指稱的第三國措施或做法。調查與磋商期限為9個月,在合理情形下可以延長5個月。調查與磋商結束後,執委會應公布報告及預擬行動,若第三國措施或做法確定存在歧視歐盟進入其公共採購或特許市場,且未提供令人滿意的糾正措施,則執委會可對此第三國措施或做法實施IPI措施,即限制來自第三國的經濟營運商、商品或服務進入歐盟公共採購程序,包括可對來自第三國經濟營運商的投標進行分數調整以降低得標機會,或排除第三國經濟營運商之投標。IPI措施規定前述涉及歐盟的公共採購須達一定門檻:工程與特許權項目估計值達1500萬以上歐元、貨物與服務規模500萬以上歐元。

資料來源:EU 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相關網站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2044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2/1031/oj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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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7-04  瀏覽人數:5,97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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