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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對自柬埔寨進口之床墊課徵反傾銷稅案之重為認定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5月16日肯認商務部(DOC)對自柬埔寨進口之床墊(mattresses)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選用替代資料及財務報表爭議之重為認定結果。
   本案源於DOC於2021年5月14日公告對自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塞爾維亞、泰國、土耳其及越南之進口床墊課徵反傾銷稅,其中柬埔寨之傾銷差率為52.41%,柬埔寨生產及出口廠商(原告)及美國國內生產廠商(被告參加人)不服DOC該最後認定結果爰分別向CIT提訴,之後CIT併案審理並發回DOC重為認定(Slip Op.23-19)。DOC於2023年7月17日依法院裁示重為認定柬埔寨的傾銷差率為103.79%,CIT肯認DOC重為認定結果。CIT就本案之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DOC以柬埔寨資料作為關聯廠商間原料之市場價格
   有關正常價格之認定,若在須考量生產要素價格之情況下,該價格無法合理反應受調查產品在所涉市場之銷售價格,則依據19 U.S.C. §1677b(f)(2)條「可忽略之交易規則」(transactions disregard rule),DOC可忽略關聯企業間之交易。又若關聯企業間之交易涉及受調查產品的主要投入原料時,依§1677b(f)(3)條「主要投入原料規則」(major input rule),DOC可依據可得資料來認定投入原料的價格。
   CIT前次判決指出,DOC明知原告的關聯供應商並非位於柬埔寨境內,仍以Trademap貿易統計資料庫中柬埔寨之數據作為原料的市場價格,卻又未說明為何此做法係確認關聯廠商間之價格符合正常交易關係(arm’s length transactions)之合理方法,爰發回DOC重新考量或進一步說明。
   CIT表示,DOC重為認定結果已妥適說明有關原料價格的市場選定係經分析相關因素及檢視可得資料後依個案決定,本案為呈現柬埔寨當地市場的正常交易關係,故採用柬埔寨資料以反映該國廠商取得原料所需支付的價格。對此,兩造皆未向CIT提出異議,CIT爰肯認DOC做法。
   二、DOC在計算原料成本時排除非市場經濟國家(NME)或涉出口補貼國家之進口數據
   CIT前次判決指出,DOC計算原料的市場價格及生產成本時,係將Trademap貿易統計資料庫中之柬埔寨資料及全球貿易資料庫(GTA)中包括巴西、馬來西亞、墨西哥、羅馬尼亞、俄羅斯及土耳其等6國資料(以下稱6國GTA資料)中之NME及涉出口補貼國家的進口數據均納入。又NME資料不可靠之推定,係源於整個法律體系且DOC實務亦予以踐行,而DOC於本案並未釐清為何其認為NME資料不可信賴的推定只適用於關聯供應商的資料,卻不適用非關聯供應商,其做法不一致,故發回DOC重為認定。
   CIT表示,DOC之重為認定在計算原料的市場價格及生產成本時,已將 NME及涉出口補貼國家之進口數據排除,該做法符合法規及法院意見,爰予以肯認。
   至於原告指稱DOC將6國GTA資料以簡單平均而非加權平均法計算原料生產成本違法一節,CIT表示,DOC於最後認定及重為認定時,均使用相同方法計算原料的單位生產成本,而原告遲至DOC做出重為認定結果才提出本爭點。CIT援引相關案例指出,利害關係人應於案件調查階段即提出所有爭點及主張,且各利害關係人通常須在DOC處理該議題時即應提出。原告未能及時提出本爭點,亦未證明簡單平均法為攸關重為認定的結果,爰CIT就此節不予審理。
   三、DOC以被告參加人提供之Emirates公司及原告提供之GTI公司的財務報表推算原告之利潤及銷售費用比率
   CIT前次判決裁定DOC未說明何以認定Emirates公司的財務報表符合公開可得,且實質證據亦不支持該公司資料具完整性,故發回DOC重為認定。
   DOC於重為認定時重新蒐集資料,要求被告參加人就如何取得Emirates公司財務報表提供更完整訊息。DOC嗣後發現在印度相關部會之網站以及Zauba公司網站均可查得Emirates公司之財務報表,爰認定Emirates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公開可得,惟亦承認該公司資料有缺漏,內容並非完整。其次,DOC基於卷證紀錄僅有的2份財務報表皆各有缺漏,故將該2公司的財務資料平均以推算原告的利潤及銷貨費用之比率。
   CIT肯認DOC遵照CIT命令重新蒐集資料以及針對Emirates公司資料為公開可得之說明,並援引案例表示除非欠缺的是至關重要的資料,否則DOC並非不得使用有缺漏之財務資料,故肯認DOC前述做法。

資料來源:USCIT官網,網址如下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59.pdf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肯認商務部有關澳洲出口廠商並未從事補償反傾銷稅情事之認定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本(2024)年4月24日判決,肯認國際貿易法院(CIT)之判決,即商務部(DOC)就澳洲特定熱軋鋼板(certain hot-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 反傾銷稅第2次行政檢討案認定澳洲生產者和出口商BlueScope Steel Pty Ltd.公司(下稱AIS/BlueScope) 並未補償其關聯美國進口商BSA應繳付之反傾銷稅,爰維持CIT之判決(請參閱本週報952期)。
  本案涉及DOC在決定傾銷差額時,其中之出口價格是否會含代進口商繳納之反傾銷稅。依據美國19 C.F.R.§ 351.402(f)(1)(i)(A)-(B)規定,DOC在計算涉案出口廠商於美國市場之銷售價格時,若該出口廠商有直接代表進口商繳納或補償進口商所繳納之反傾銷稅則須扣除該稅額。另依法進口商在通關結算(liquidation)前須提交無補償證明(non-reimbursement certificate),否則DOC可推定出口商補償進口商所支付之反傾銷稅或平衡稅。
  本案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美國國內廠商主張BlueScope集團之出口商AIS向關聯進口商BSA收取的價格,是依其供應協議之公式價格(formula price)再扣除進口商BSA應繳付之反傾銷稅後的價格,故有補償反傾銷稅之情事。該爭議的公式價格規定於BlueScope關係企業包括關聯出口商AIS、關聯進口商BSA及其關聯客戶Steelscape間之供應協議。
  DOC並未採納美國國內廠商的主張。DOC認為進口商BSA已提出無補償證明,且BlueScope解釋,該公式價格是進口商BSA和其客戶Steelscape的交易價格,並非其出口商與進口商間關聯企業的移轉價格。DOC認為針對關聯公司間之交易,僅以降低移轉價格即稱之為彌補進口商應支付之反傾銷稅並不足以構成法規所定之補償,因此,認定出口商無補償反傾銷稅。
  在原案訴訟時,CIT同意DOC的認定,亦即僅以關聯企業間資金移轉的證據並不足以構成補償反傾銷稅,而須顯示出口商直接支付或退還進口商該反傾銷稅的證據。由於本案並未有這種直接或間接的補償證據,而是有進口商依法提交無補償證明且於涉案貨物進口時繳交了反傾銷稅的證據,因此,CIT駁回美國國內廠商有關出口商補償反傾銷稅的主張。
  在上訴時,美國國內廠商仍持相同的主張。CAFC審視DOC的認定,係根據包括BSA提交的未補償證明、供應協議、雙方先前交易的軌跡等證卷紀錄而做出未有補償反傾銷稅,且證據顯示DOC清楚暸解該移轉價格的計算方法。CAFC繼審視CIT的判決。CIT認為DOC經審酌證據資料後發現該轉移價格的計算並不構成補償,因此,該些DOC所收受的證據資料,足以支持其認定未有補償反傾銷稅之情事。
  CAFC最後肯認CIT之判決,因沒有證據證明出口商有補償關聯進口商BSA所繳納的反傾銷稅,故應維持CIT判決DOC認定未有補償反傾銷稅為實質證據支持,駁回美國國內廠商之主張。

資料來源: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官網,詳細網址如下:
https://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2-2078.OPINION.4-4-2024_2296237.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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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7-04  瀏覽人數:5,97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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