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我國貿易救濟案件專網 我國貿易救濟案件專網

當期刊物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要求商務部及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自我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二苯乙烯螢光增白劑反傾銷稅案進行完整的落日檢討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5月28日同意美國化學品製造商ARCHROMA 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之聲請,裁定美國聯邦法規19 C.F.R. § 351.218(d)(1)違反美國法典19 U.S.C. § 1675(c)之規定,因而要求商務部(DOC)及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自我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二苯乙烯螢光增白劑(certain stilbenic optical brightening agents)反傾銷稅案進行完整的落日檢討(Slip Op.24-61)。
  一、系爭規定:
  (一) 美國法典19 U.S.C. § 1675(c)規定:
  1.DOC須於反傾銷稅命令屆滿5年到期日前30日發布落日檢討之啟動通知(notice of initiation)。
  2.啟動通知要求國內生產廠商提出以下資料:(1)提供DOC及ITC所需之資訊以表達參與落日檢討意願之說明;(2)提供終止課稅可能造成之影響之說明;(3)提供其他DOC或ITC指定之資訊或產業資料。
  3.如沒有國內生產廠商對啟動通知作出回應,則DOC可於啟動通知後90日終止課稅。
  (二) 聯邦法規19 C.F.R. § 351.218(d)(1)規定:
  DOC鑒於19 U.S.C. § 1675(c)(2)並無明定提交資料之期限,故透過聯邦法規規定以下2項個別的提交期限:
  1.國內生產廠商須於啟動通知發布後15日內提出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未提交意向通知者將被視為無意願參與落日檢討,DOC將不會考慮或接受其後續調查時所提出的任何資料;又如無國內生產廠商提出意向通知,則DOC可認定沒有利害關係人對啟動通知作出回應,通常會於啟動通知日起20日內通知ITC,並於90日內終止課稅。
  2.國內生產廠商須於啟動通知發布後30日內提出完整實質回應。
  二、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DOC自2012年5月10日起對自我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二苯乙烯螢光增白劑課徵反傾銷稅,嗣後經過第1次落日檢討後,於2017年11月27日起繼續課徵反傾銷稅5年至2022年。依前述規定,DOC於2022年10月3日發布第2次落日檢討啟動通知,要求國內生產廠商於啟動通知發布後15日內(即2022年10月18日前)提出意向通知,並於啟動通知發布後30日內(即2022年11月2日前)提交完整實質回應。DOC並提醒,如無至少1家國內生產廠商提出意向通知,DOC將自動終止反傾銷稅命令且不做進一步調查。儘管DOC及ITC皆明定2022年11月2日為提交實質回應資料最後期限,但較早的提交程序卻不同,DOC之意向通知期限為2022年10月18日,ITC之應訴登記(entry of appearance)期限為2022年10月24日。原告弄錯兩調查機關之期限,在2022年10月12日向ITC提交應訴登記,但於10月24日才向DOC提交意向通知,晚了法定期限6日,導致DOC拒絕其意向通知並將其案卷紀錄移除。後續原告雖於期限內提交實質回應並要求DOC接受其意向通知,但DOC以非屬特殊情況為由拒絕原告要求,亦不接受原告之實質回應。
  本案因DOC認定國內廠商延遲對啟動通知作出回應,進而斷然終止反傾銷稅命令,嗣後ITC亦於2週後以DOC終止課稅命令為由終止調查。DOC主張19 U.S.C. § 1675(c)(3)(A)並未定義「未作出回應」的情況(例如何時該回應或回應的形式為何),故於19 C.F.R. § 351.218(d)(1)訂定如無國內生產廠商提出意向通知,則可視為未作出回應,並得依19 U.S.C. § 1675(c)(3)(A)終止課稅命令。原告則主張19 C.F.R. § 351.218(d)(1)所規定的15日意向通知期限已逾越DOC的法定權限,因為該規定導致原告依19 U.S.C. § 1675(c)(2)規定提出的實質回應無效。CIT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合理,故要求DOC及ITC需啟動落日檢討。
  三、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 DOC錯誤解讀19 U.S.C. § 1675(c)(3)(A)中的「未作出回應」: CIT認為,DOC應依全文規範(whole-text canon),即綜觀19 U.S.C. § 1675(c)(2)與19 U.S.C. § 1675(c)(3)(A)前後文即可明顯得知該規定所指「未作出回應」係指未依照19 U.S.C. § 1675(c)(2)規定所指示的3項資料作出回應。因原告已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本案的實質回應,DOC有義務展開落日檢討並允許原告參與後續程序。
  (二) 19 C.F.R. § 351.218(d)(1)之規定逾越法定權限:CIT認為,儘管原告未能及時提出意向通知,但法律並未授權DOC可據此就終止課稅命令或禁止原告參與調查,DOC未經仔細審酌相關規定就作出此操之過急的認定已超出其法定權限。
  綜上,CIT認為19 C.F.R. § 351.218(d)(1)違反19 U.S.C. § 1675(c)(2)-(3)之規定,DOC在終止課稅命令或禁止利害關係人參與調查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提供所有資料之機會,DOC之意向通知規定已剝奪利害關係人權利,因此CIT要求DOC及ITC必須接受原告的實質回應,並在原告的參與下進行落日檢討。

資料來源:USCIT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61.pdf

歐盟擬延長特定鋼鐵產品防衛措施2年
  歐盟於本(2024)年5月29日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防衛委員會,其鋼鐵產品防衛措施擬再延長2年,期間為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並將依WTO防衛協定與該些鋼鐵產品出口有實質利益的會員就此延長措施進行諮商。依據WTO防衛協定,防衛措施實施的期間最長為8年,歐盟此項措施已實施6年,最初的實施期間為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為期3年;而後經落日檢討後再延長3年,為自2021年至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根據通知文件,歐盟此次擬延長措施適用的26項鋼鐵產品並未改變,同樣就26項鋼品分別採行關稅配額(Tariff-Rate Quota, TRQ),在配額內之進口不課徵防衛關稅,但超過配額之進口鋼品課徵25%的防衛關稅。又為符合防衛協定第7.4條有關措施實施期間內應定期性地逐步自由化的規定,歐盟係以逐年增加配額稅量方式執行。歐盟執委會表示,由於關稅配額數量自措施實施以來已增加約25%,但歐盟市場需求卻減少17%,因此,本次延長措施之自由化部分,配額數量將由現行的每年增加4%降至1%,以確保防衛措施的效果。
  歐盟執委會係進行之再次落日檢討後,認定此防衛措施對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而且證據顯示歐盟產業正在調整,因此,此延長措施係符合防衛協定第7條之規定。本次通知文件之重點摘要如下:
  一、證據顯示防衛措施對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有繼續之必要
  歐盟執委會評估2021年至2023年(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歐盟整體鋼鐵產業經濟因素的變化,發現產能仍穩定但生產量及產能利用均為減少趨勢,市場需求及銷售量均為下降趨勢,市場占有率雖呈平穩,銷售價格及現金流量均有提高,但投資報酬率下降至2023年變為負值。由於銷售價格上升及疫後經濟復甦的推動,營業利益雖略有成長但於2023年則大幅減少,利潤率僅0.3%,就業狀況則算穩定。
  綜合評估上述經濟因素變化,執委會認定歐盟產業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逐漸惡化且在後期處於脆弱的狀態。執委會另進一步將該些鋼品分為平板類(flat)、長形類(long)和管類(tubes)等3類並分析其經濟因素變化後,也證實歐盟產業的整體評估結果。
  歐盟執委會也考量其他因素的變化,包括全球鋼品產能過剩的情況、其他國家採行許多的貿易措施、主要國家鋼品的出口狀況及其國內需求量的變化,以及目前全球鋼品市場概況等。執委會認定,若停止採行防衛措施,歐盟的進口量將可能增加,這將對脆弱的歐盟產業造成額外的競爭壓力,因而可能對歐盟產業造成嚴重損害。
  二、證據顯示歐盟鋼鐵產業正在調整
  歐盟執委會表示調查所得資料顯示,歐盟產業在面臨當前嚴峻的市場情況,做了許多改善競爭力的措施。從2021年以來,歐盟產業持續進行多項重組措施,如關閉效率較低或未充分利用的生產設備等。而從歐盟廠商的回卷資料、OECD鋼鐵委員會的報告及最大的歐盟生產廠商宣布即將大幅削減其產能等資料,都證實歐盟產業不斷努力做出重大調整,以因應市場情況的變化。
  此外,歐盟生產者同時進行其他提高競爭力的各種調整,如擴大產品組合(生產更高附加價值的產品)、改善製程效率及促進工廠現代化等,並且為了遵守歐盟的碳排放要求,歐盟鋼鐵業也努力改善能源效率。因此,執委會認定歐盟產業在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持續進行調整。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歐盟WTO通知文件G/SG/N/10/EU/1/Suppl.18及G/SG/N/10/EU/1/Suppl.12。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更新日期:113-10-22  瀏覽人數:6,351,360
回到最上方